2023年11月10日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实施粤港澳大湾区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惠财规〔20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 2881662, 市科技局:288242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245255, 市税务局:2382691)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
补贴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惠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惠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惠州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五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以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条 本办法财政补贴资金按现行市与各县(区)税收分成比例分担。从两处以上取得第四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合理分担。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报人纳税年度内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本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本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并在本市依法纳税,申报人在本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三)遵守法律法规、科学伦理和科研诚信;
(四)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本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
(五)申报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无公开发表不当言论、重大税收违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违法犯罪等情况,且申报人对其扣缴义务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具有以上行为或记录的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人,同时应符合人才目录标准。境外高端人才申报人应符合市科技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人才目录标准;紧缺人才申报人应符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人才目录标准。
第九条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每个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于次年受理。2020纳税年度的补办申请和2021、2022纳税年度的申请在2023年受理期间按本办法一并受理。
第十条 财政补贴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申请可以由申报人本人或授权用人单位向受理部门申报,鼓励用人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市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申报指南,指导申报人登录网上受理平台提交申请等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高端人才认定和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出具初步审核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紧缺人才认定和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维护网上受理平台,为开展受理等政务服务工作提供支持;市发改、公安、工信、市场监管、法院、税务等部门提供申报人的诚信、出入境、行业、纳税等有关情况,为审核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统筹组织市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相关部门对初审结果开展集中审核工作,提出本市享受优惠政策补贴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经批准同意后,由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发放补贴。
第十四条 申报人和授权用人单位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税务等部门及审计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发现申报人和授权用人单位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申报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规定的执行时限内的,适用本办法。《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惠财规〔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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