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东莞市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建设培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印发单位: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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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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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东莞市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建设培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关于支持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东科〔2024〕84号),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落地服务闭环机制,促进科技成果在莞转化,畅通科技成果产业化通道,进一步指导中试平台体系建设培育,特制定《东莞市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建设培育工作指引(试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29日
东莞市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建设培育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推动产业科技互促双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4〕7号)、《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高质量建设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24〕1号)、《东莞市关于支持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东科〔2024〕84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落地服务闭环机制,促进科技成果在莞转化,畅通科技成果产业化通道,进一步指导中试平台体系建设培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功能定位
本指引所称的中试平台体系主要包含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和中试车间(以下统称“中试验证平台”)。中试验证平台是指主要围绕东莞市战略性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的细分领域,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社会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采取独立或联合方式提供市场化中试验证服务的载体,是开展中试验证的基础和保障。
概念验证中心是指由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依托单位,通过验证技术创新的可行性和商业前景,降低转化风险和不确定性,加速挖掘和释放基础研究成果价值,促进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新型载体。
中试平台是指由具备行业优势和公共服务功能的依托单位,在满足中试车间功能的基础上,主动开展将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转向工业化生产的过渡性试验,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方案制定与优化、概念产品试制、制程工艺改进、二次开发实验等服务,探索对优质中试项目提供投融资、创业孵化等服务,加速成果产业化的开放型载体。
中试车间是指由依托单位利用现有中小试产线积极围绕行业内企业产品开发工艺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验证需求,依托成熟、适用、成套技术提供产品性能检测、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服务的载体。
二、组建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市场主体地位,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顶层设计,靠前服务,结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需求,以自上而下布局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建设一批市中试验证平台。
——产业导向,聚焦质效。坚持面向全市经济主战场,以产业创新需求配置创新资源,强化质效意识和监督指导,构建符合中试验证平台发展需求的支持机制。
——网状思维,开放共享。优化资源配置,垂直整合创新链、产业链各环节要素资源,探索多主体合伙共建制,鼓励搭建中试验证产业网络,支持各主体在仪器设备、实验平台、专家团队等方面探索共建共享机制,鼓励共建单位优先收购、入股、签约在试项目,拓容、拓宽、拓广中试验证“朋友圈”。支持有条件的中试验证平台探索协作创新新模式,在创新资源较为集中的海内外地区建设创新飞地。
三、聚焦领域范围
重点支持的中试验证平台建设产业领域包括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下一代移动通信(6G)、前沿新材料、具身智能、未来生命健康等四大未来产业,食品饮料、纺织服装鞋帽等支柱产业,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
四、概念验证中心组建要求
概念验证中心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单位(即依托单位)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注册地和主要业务场所均在东莞市域或莞深河套科创飞地范围内,契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和规划布局。原则上企业性质的意向申报单位须为科技服务业门类企业(行业代码为73—75门类);鼓励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院所等联合申报。
(二)概念验证中心应制定完善的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必备的行业认定资质、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记录、成熟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基础和高效的技术推广能力,且有提供概念验证服务的经验。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与相关领域的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具备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委托开发的能力。
(三)拥有提供概念验证服务的人才队伍,总人数不少于10人。
1.聘任概念验证中心主任1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熟悉科技成果基础研究、概念验证、创业孵化、投融资等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具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
2.建立不少于6人的专职概念验证项目服务团队,熟悉科技成果产品开发、实验验证分析、商业顾问咨询、投融资孵化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提供概念验证项目场景对接、指导咨询、跟踪培训、交流推广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务。其中,技术经纪(经理)人不少于3人,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3.建立不少于3人的概念验证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评价和遴选,对优质项目的投融资、创业孵化等提供指导。
(四)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2个,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资金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基础研究项目优先进入概念验证项目库。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提供概念验证入库项目概念验证可行性方案,包括理论研究基础和验证实施方案。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提供概念验证入库项目企业委托验证合同和可行性方案。
(五)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具备良好的概念验证、创业孵化和路演展示条件和基础,拥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具备相对固定的概念验证专门用房,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近一年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等限制申报情形。
(七)联合申报应注意以下事项:
1.除申报牵头单位外,参与概念验证中心共同建设的共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个,其中联合申报的持股最大单位作为申报牵头单位。共建各方应签订概念验证中心共建协议,明确申报牵头单位和共建单位在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中的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分配、服务收益分配等相关内容。
2.鼓励申请概念验证中心认定的配套条件集中设置于申报牵头单位,长期用于承担行业综合性概念验证任务。
(八)原则上,已认定成为国家、省级概念验证中心的,自动认定为市级概念验证中心;由我市自上而下试点布局概念验证服务功能的单位,根据协议约定指标和建设情况认定为概念验证中心。
五、中试平台组建要求
中试平台在符合中试车间定位的基础上,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则上企业性质的意向申报单位须为科技服务业门类企业(行业代码为73—75门类);鼓励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院所等联合申报。
(二)中试平台应当保持行业中立性,有明确的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计划,注重提升行业整体创新能级和水平。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应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基础和技术扩散能力,具备提供中小试服务的成功经验;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与相关领域的单位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具备提供中小试商业委托开发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提供中小试服务的人才队伍,总人数不少于10人。
1.聘任中试平台主任1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长期从事相关产业领域技术研发、中试验证和产业化落地等工作,熟悉方案设计、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等中小试全流程,掌握较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配套资源,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
2.建立不少于6人的专职中小试项目服务团队,熟悉相关领域中小试研究工作,可提供技术咨询、方案制定与优化、概念产品试制、制程工艺改进、二次开发实验等服务。其中,中小试开发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师不少于3人,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3.建立不少于3人的中小试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该团队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中小试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评价和遴选,对优质项目的投融资、产业化落地等提供指导。
(四)建立中小试项目库,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2个,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立项支持并通过验收的重点研发、技术攻关、揭榜挂帅等科技计划项目优先进入中小试项目库。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应提供中小试入库项目中小试可行性方案,包括理论研究基础和中小试开发实施方案。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提供中小试入库项目企业委托中小试开发合同和可行性方案。
(五)建立中试车间资源网。鼓励中试平台积极链接与产业链相关的各中试车间,签订中试车间资源合作协议,建立以本平台为枢纽的长期稳定的中试车间资源网,强化提供中小试商业委托开发服务的能力。在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的场地方面,中试平台应拥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场地面积或与已链接的中试车间资源网合计应拥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场地面积。在承担行业综合性中试产品检测、工艺验证和小批量试生产必备的专用设备、通用计量、测试仪器及专用软件等设备方面,中试平台应拥有完全所有权的原值不低于500万元的设备或与已链接的中试车间资源网合计应拥有完全所有权的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的设备。
(六)近一年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等限制申报情形。
(七)联合申报应注意以下事项:
1.除申报牵头单位外,参与中试平台共同建设的共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个,其中联合申报的持股最大单位作为申报牵头单位。共建各方应签订中试平台共建协议,明确申报牵头单位和共建单位在中试平台建设中的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分配、服务收益分配等相关内容。
2.申报认定中试平台的配套条件应集中设置于申报牵头单位,长期用于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
3.联合申报的共建单位与鼓励链接的中试车间资源网无必然关系。前者应侧重于强化项目源头供给和顾问专家团队质量等软件能力,后者应侧重于强化中小试产能承接和优质项目后续量产产能承接等硬件能力。
(八)原则上,已认定成为国家、省级中试平台的,自动认定为市级中试平台;由我市自上而下试点布局中试服务功能的单位,根据协议约定指标和建设情况认定为中试平台。
六、中试车间组建要求
中试车间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单位(即依托单位)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注册地和主要业务场所均在东莞市域或莞深河套科创飞地范围内,契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和规划布局。鼓励各类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申报。
(二)中试车间应制定完善的建设方案,具有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必备的行业认定资质、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记录、成熟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三)应具备良好的产品性能检测、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的条件和基础。应拥有承担中间试验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完全所有权的中试产品检测、工艺验证和小批量试生产必备的专用设备、通用计量、测试仪器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250万元。
(四)近一年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等限制申报情形。
七、组建程序
(一)确定申报单位
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发起申报。若申报形式为联合申报的,须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发起申报。
(二)自主备案入库(全年受理)
申报单位按照对应的中试验证平台类别填写入库备案书(附件2至4)。入库备案书应包含申报单位在莞情况,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优势地位、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如人才团队、配套设施、项目库)和建设安排等。若为联合申报形式,入库备案书还应包含共建单位情况。
申报单位按要求形成入库备案书后,可全年经申报单位所在镇街(园区)科技部门汇总推荐(附件5),向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备案。原则上,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不定期公布新增入库平台名单,入库平台将作为中试验证平台申报认定工作的重点辅导对象。
(三)自主申报认定
按照“先创建,后认定”的原则,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中试验证平台申报认定工作指南准备相关材料后自主申报认定。认定成功的平台纳入我市中试验证平台支持范围,分别按“东莞市+(特征名+产业细分领域)+概念验证中心”、“东莞市+(特征名+产业细分领域)+中试平台”、“东莞市+(产业细分领域)+中试车间”进行命名并授牌。
(四)公布平台服务信息和参与年度专项资助申报工作
成功备案或认定的中试验证平台需在规定期限内自主注册管理东莞市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筹建中),将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中试车间相关信息及服务功能信息予以录入向全社会公开,并安排专人跟进维护、完善、更新服务功能,提高曝光量和订单量。过期不录入及不作更新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同时,中试验证平台应积极参与年度专项资助申报工作,按要求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2.0提交相关申报材料(https://dgkjj.dgstb.dg.gov.cn/egrantweb/)。原则上,涉及加大中试项目用地、用能、环保等指标保障力度的非财政专项支持措施面向对象为所有中试验证平台,涉及中试项目融资奖励、产业补贴和人才支持等财政专项支持措施面向对象仅为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
八、任务导向
鼓励经认定的中试验证平台在做好已有中试验证服务的基础上,按照《东莞市关于支持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从提高平台技术水平、加强人才引培力度、加强标准支撑引领、加强自我造血能力、加强应用场景创新能力和加强协同合作能力等方面出发提升平台竞争力,进一步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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