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发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7-03
文号:东府〔2024〕48号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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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2024〕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精神以及《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东莞两岸方案》)要求,进一步发挥莞台合作发展综合优势,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推进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践行“两岸一家亲”理念,始终尊重、关爱、造福台胞,突出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百千万工程”、制造业当家等重大战略机遇,加快建设两岸共同产业、共同市场、共同家园,多措并举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壮大,助力台商台企融入新发展格局、参与新质生产力和高质量发展,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携手开创美好未来。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以两岸融合发展为着力点,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两岸创新发展合作走深走实。
——坚持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务实推进两岸优势资源科学配置和广泛合作,持续深化人员往来、科技交流、市场开拓的双向互动,扩展提升莞台合作交流的领域层次,坚定台资企业发挥所长、扎根发展的信心决心,共享高质量发展机遇。
——坚持统筹兼顾、试点先行。注重强化全市工作统筹协调、系统谋划,突出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在重点领域、关键区域率先开展融合发展试点,打造富有东莞特色的两岸融合新路径,形成有东莞特色的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成果。
(三)总体目标
立足东莞对台交流合作基础和粤港澳大湾区资源禀赋,聚焦“科技创新+先进制造”城市特色,深入推进要素开放和制度开放,持续优化台胞台企发展环境,奋力打造成为新时代两岸“四新”(新引擎、新高地、新枢纽、新平台)融合发展的示范城市。
力争到2026年,全市台资企业基本盘保持稳定,台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市比重保持在合理区间,台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持续增长,规上台资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不断提升,吸引更多台胞集聚东莞创新创业、居住生活,莞台产业链供应链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加强,莞台人文交流合作迈入新阶段,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取得新成效。
二、实施产业深度融合行动
(一)推动台资企业提质增效。支持台资企业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增强台资企业扎根东莞发展信心。加快落实大规模设备更新等政策,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工程,推动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给予一定补助。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在评估诊断、软件产品采购等方面提供服务和补贴。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积极引进台湾工业软件、工业设计、文化创意等产业资源,鼓励台资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和参加国内外重点工业设计大赛。探索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与东莞企业在新兴产业领域合资合作,探索创新技术入股、相互持股等合作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各类平台的高端要素集聚和产业带动作用,引导台资企业参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产业集群建设,全力申报创建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推动东莞智能移动终端产业集群向世界级集群提升,构建“链式+集群式+赋能体系”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模式,打造智能移动终端产业全产业链。谋划建设全球大宗商品重要配置基地和电子元器件集散分拨基地,打造成为两岸电子元件产业科技合作交流的新基地、集聚区。全力推动高端装备制造业集群化发展,支持台资电子设备制造企业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东莞海关)
(三)加大对台招商引资力度。全面落实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主动走访、拓展台资项目源,建立对台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库,吸引优质台资项目落户,引进一批延链强链补链和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台资企业。大力培育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的总部企业,打造台资企业粤港澳大湾区总部集聚区。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工改工”等方式实施增资扩产,推行“零地增资”“原地提容”,对符合条件的台资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按投资额一定比例予以资助。鼓励台资企业通过利润再投资等加大投资力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及财政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委台港澳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东莞市税务局)
(四)加强台资企业梯度培育。推动现有亿级企业(集团)巩固提升,重点培育一批十亿级潜力企业持续壮大,力争在百亿级大企业上取得突破。实施专精特新“小巨人”孕育行动,建立国家、省、市三级梯度培育体系,鼓励引导台资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推动资本市场“台资板块”加快扩容,建立在莞台资企业上市后备库,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在莞优质台企在大陆上市。全面开展“小升规”台资企业培育行动。开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提升专项行动,培育一批产业链协同创新、技术攻关能力强的二级、三级供应链台资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三、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
(五)打造两岸科技交流与合作基地。高标准建设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松山湖科学城),加快散裂中子源二期等项目建设,推动散裂中子源、松山湖材料实验室等大科学装置、大平台向台胞台企开放共享。推动东莞松山湖科学城和深圳光明科学城联动发展,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台资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依托松山湖材料实验室粤港澳交叉科学中心,在材料领域拓展与台籍科研人员的课题交流和学术研究。支持东莞理工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建设,拓展与台湾高校交流互访和人才培养。加快东莞市国家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建设,推动台资企业与重点高校合作开展人才联合培养,对来莞联培学生按政策给予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轨道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松山湖管委会、东莞理工学院)
(六)提升企业核心技术攻关能力。鼓励规上台资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更多台资企业申报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重点实验室。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重点企业研发活动为纽带,面向台资企业征集技术需求和攻关课题,推动纳入市重大科技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按政策给予资助奖励。鼓励“链主型”台资企业领航发展,支持牵头联合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突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七)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谋划建设松山湖科学城科技成果转化试验孵化基地和技术创新转化中心,高标准建设中试验证和产业转化基地。探索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试点,推动台资企业在宽禁带半导体材料与电子器件、智能移动终端、新材料等领域参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定期组织举办“科技助企行”、研发投入培训活动等,推动科技创新政策向台资企业宣传推广和落地实施。鼓励台资企业申报省科技厅粤台科技合作专项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委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松山湖管委会)
(八)持续推进科技产业融合发展平台建设。积极争取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建设国家级研发机构,打造新材料产业园。支持松山湖打造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鼓励台资企业积极布局生物医药新赛道,全力参与松山湖生物医药与高端医疗主题园区建设。支持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滨海湾国际开放创新创业社区等科创载体建设,拓展松山湖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孵化功能,打造高品质的创新创业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松山湖管委会、滨海湾新区管委会)
(九)全力保护知识产权。谋划筹建国家级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一步完善涉台知识产权获权、确权、维权方面工作流程,支持台胞台企依法保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围绕重点产业集群以及台资企业集聚区域,规划建设一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制造业知识产权保护“白名单”制度,对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的台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保障台资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台资企业申报东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东莞转化的,可参照执行相关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
四、实施打造共同市场行动
(十)加大国内市场开拓力度。将东莞台湾名品博览会打造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台资企业产品展销平台,并在展会期间围绕海峡两岸先进制造业合作开展专题研讨。支持台资企业融入东莞供应链,与国内龙头企业通过上下游采供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形成更紧密的产业发展联盟。鼓励和支持台湾行业公会、台胞台企来莞办展办会、参展参会,依托高交会、广交会、漫博会、名家具展等平台扩大台资企业在大陆市场份额,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境内外参展实际发生额按规定给予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参与“粤贸全国”东莞行动、共建“东莞制造”品牌,在重要商贸城市加快布局商品展销中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台港澳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一)积极培育发展外贸新业态。全面建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深化与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抖音等平台合作,大力引进直播电商企业、多频道网络等机构,助力台资企业拓市场、抢订单。积极推进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城市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开展市场采购业务。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发展独立站和海外仓业务,充分发挥台胞台企海外运营经验优势,推动两岸企业合作“走出去”,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台资企业在综保区内开展“两头在外”的研发、维修和检测业务,努力拓展综保区内保税维修产品目录。争取综保区外保税维修业务资质,推动一批综保区外重点台资企业自产产品维修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台港澳办、东莞海关、市生态环境局)
(十二)提升进出口通关效率。探索出口货物快速通关“直通车模式”,提高台资企业货物流转效率。参与口岸与属地协同监管试点,优先将台资企业纳入“白名单”试点企业名单。鼓励台资企业利用陆路车检场开展跨境快速通关业务,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升企业通关效率。优化科研用特殊物品检疫审批,进一步压缩科研合作项目所需的生物样品审批时限。支持台资企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台资企业参与“企业集团”“单耗自核”“残次品管理”等改革试点。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台资企业利用大湾区“组合港”“一港通”“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通关模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东莞港务集团、东莞海关)
(十三)增强对外开放通道优势。积极申报创建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加快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试点城市建设。推动虎门港综保区、清溪保税物流中心(B型)提质发展,增强外贸综合服务功能。全方位构建对外开放“海陆空”大通道,搭建莞港跨境直通空中货运大通道,提升空港中心项目的支撑作用。构筑“中欧班列”陆上物流大通道,支持“中欧班列”提质增量,助力台资企业开拓中东欧新市场。拓宽自主可控的海上贸易大通道,加快东莞港“东盟快航”组网,构建支撑大产业发展的大物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东莞港务集团、东莞海关)
五、实施优化营商环境行动
(十四)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大行动,在审批事项、办事流程、服务效率等方面全面对标广深先进做法,打造优质涉台营商环境示范。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有关部署,在符合行业相关监管要求前提下,落实在职业教育培训等领域向台资企业开放,探索全面取消持股比例等限制。打造“企业直通车”“企莞家”“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三大品牌,构建市镇联动的“莞家”代办服务体系。在市民服务中心设立业务专区,为台胞台企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服务。开展数据资产凭证试点,探索数据资产化的有效路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委台港澳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五)全面落实财税支持政策。简化资金审核流程,提高台资企业资金申报审批效率。研究设立东莞两岸创新发展基金,在创业投资、技术改造、研发创新等领域给予支持。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立足税收服务先进制造业,加快推进台资企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助力台资企业提高税收确定性。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胞申报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税补贴。(责任单位:东莞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十六)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加强重大台资项目的用地统筹,在用地指标、占补平衡等方面给予支持。探索实行规划刚性约束与弹性调整并举、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新增公园绿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但不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管理等机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积极妥善解决台资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高水平谋划建设“莞台高新产业园区”,以“一区多园”方式打造台资企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对属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有关政策的集体工业用地,允许以出让等方式完善用地手续。依法合规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建设耕地集聚区,加快整合连片产业用地。支持和引导台资项目(已供地的产业和公益类项目)原址重建改建及“拆旧建新”时同步办理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帮助台资项目更加高效便捷完成原地增资扩容和产业升级。(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台港澳办)
(十七)强化金融要素支撑。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推动辖内银行机构设立“制造业服务中心”,构建“台资链主企业+合作银行+中小微企业集群”融资对接机制,将更多信贷资源投向台资企业。用好“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发挥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作用,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扩范围、降门槛、提比例,探索“投资+担保”等新业务模式,为台商台胞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台资企业参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等跨境金融便利化改革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金融机构按规定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分支机构,利用本地市场和跨境渠道,拓宽人民币资金来源。(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
(十八)引导台资企业广泛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在莞台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鼓励台资企业通过东莞市“信易贷”平台进行融资,拓宽融资渠道。研究推行台胞金融信用凭证,为持证台胞提供提高授信额度、降低贷款利率、简化业务手续等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开展台资企业信用关爱行动,引导失信企业依法开展信用修复,进一步助力台资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引入信用服务机构,探索与台湾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在业务对接、商议渠道、资质认定和合作目录等领域予以适当倾斜支持。推动在台胞台企较集中的镇街增设台港澳版征信自助查询代理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市分行)
(十九)推进涉台法治建设。完善台籍特邀调解员制度,提升涉台商事案件审理的司法认同和专业化水平。支持东莞仲裁委员会聘请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扩大聘请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范围,提升服务台资企业和台湾居民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深化涉台案件专案专审机制,推动涉台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代表机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本市律师事务所联营、台湾执业律师受聘于本市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等工作。支持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依法申请律师执业。(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实施共建美好家园行动
(二十)持续深化两岸交流合作。创新两岸各界广泛交往的方式方法,积极承办国家级两岸人文交流合作项目,全面提升交流合作层次和水平。密切联系全国台企联、两岸企业家峰会、两岸产业联盟等机构组织,积极邀请优质台资企业、行业公会来莞考察交流。依托东莞台商子弟学校、市台商协会、台心医院等特色载体平台,积极开展文化、教育、经贸、医养等领域交流对接。盘活东莞特有人文资源,支持东莞鸦片战争博物馆、海峡两岸乡村融合发展试验区檀香岛研究实践所等对台交流基地建设发展。(责任单位:市委台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
(二十一)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落实落细在莞台胞在医疗、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方面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对台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享有其在离开大陆出境定居时经个人申请可按规定一次性支取权利,各级医疗机构为台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将台胞纳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适用范围。台籍学生就读东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与东莞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积极推动台籍学生可在监护人自有住宅所在地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政策落地。优化台湾居民居住证办理时限,深入推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互联网领域服务事项全流程便利化应用。优化台资企业市场主体登记流程,简化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公证材料,探索支持在莞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参照内资企业注册“全程网办”。鼓励引导台胞有序参与社区治理和公益事业等。(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委台港澳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二)鼓励台胞来莞发展。制定出台吸引台湾同胞来莞发展的专项政策,为台胞在莞实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支持,共建两岸同胞宜居宜业美好家园。研究对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落实东莞户籍人才同等待遇补助,探索对符合东莞产业发展需要的台湾人才给予更大支持。积极支持在莞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级、省市各类人才计划。结合东莞产业所需的职业人才研究开展直接采认、采信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工作。允许具有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按规定在东莞提供专业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鼓励台胞台企参与东莞“项目制”技能培训,支持在莞台资企业搭建技能提升平台。鼓励台湾教师来莞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优化台湾同胞在莞生活保障,落实台湾同胞购房同等待遇,为台湾人才提供住房便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职业资格市级主管部门、市委台港澳办、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三)鼓励台湾青年来莞实习就业创业。鼓励台湾青年到我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就业,鼓励用人单位聘用台湾青年。加大政策赋能和资源投入,支持松山湖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滨海湾新区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示范点高水平发展,为台湾青年人才就业创业提供更多机会。鼓励用人单位组织台湾青年来莞实习,对符合条件到我市用人单位实习见习实训的台湾青年按规定予以补贴。开展“展翅计划”大学生实习专项行动、台湾青年赴莞实习计划,定期举办台湾青年人才交流交往活动,每年为台湾地区大学生提供不少于500个就业实习岗位。关心支持年轻一代台资企业家健康成长。(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台港澳办、市财政局、团市委、松山湖管委会、滨海湾新区管委会、市工商联)
(二十四)打造两岸青少年交流活动品牌。深化开展“青年同心圆计划”粤台港澳青少年交流合作等项目,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打造在海峡两岸具有影响力的粤台港澳交流品牌。支持莞台港澳学校加强校际交流,鼓励台港澳学生参与我市各类文艺、体育、科学教育等活动。探索完善莞台轮流展演合作机制,全面提升交流合作的层次、水平、效果,不断增进台湾青年对祖国大陆的认识了解,提升民族认同感,鼓励两岸青少年成为两岸交流的积极参与者和支持者。(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台港澳办、市教育局、团市委)
七、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全市“一盘棋”,发挥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抓总作用,建立完善市级工作专班,构建“专人+专职+专责”的推进体制。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强化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左右协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委台港澳办及其他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入开展《东莞两岸方案》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抓好本实施方案各项措施的落实落地。市发展改革局、市委台港澳办牵头会同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年度工作要点,推进实施本方案。并依托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等现有工作机制,分期分批提出需国家支持的政策(事项),争取省级权限支持政策(事项),全力争取上级部门更多指导支持。各镇街(园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断提升执行力水平,用心用情服务台胞台商台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委台港澳办、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及其他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强化要素保障。建立台资企业重大项目清单,推动条件成熟的项目纳入各级重大项目计划,实施台资重大项目“一对一”包干联系服务机制。推行“审批优先、要素优先、资金优先”,实行项目审批事项并联审批、容缺审查、即到即办,全链条闭环处置项目存在问题,全力确保项目有序实施、快速推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及其他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强化督导奖惩。建立健全评价督导机制,设置落实《东莞两岸方案》相关考核指标,将本实施方案完成情况纳入市直单位和镇街(园区)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开展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的创新政策、典型案例评选工作,对先进单位及优秀个人给予表彰通报;对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予以严肃追究问责。(责任单位:市府办督查室、市考核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委台港澳办及其他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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