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发布日期:2024-04-07
文号:第6/2024号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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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实施办法》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4年4月7日
第6/2024号执行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实施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支持澳门高校产学研示范基地建设
第三章 创新平台资助
第四章 孵化载体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有效实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快引进和培育科技创新平台,构建技术创新与转化中心,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支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含义为:
(一)澳门高校,是指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8/2018号行政法规《高等教育规章》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包括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大学、澳门旅游学院、澳门城市大学、圣若瑟大学、澳门镜湖护理学院、澳门管理学院、中西创新学院;
(二)世界500强,是指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
(三)中央企业,是指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
(四)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上市的企业;
(五)技术合同卖方,是指技术开发、服务、咨询合同的受托方,或者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方,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方;
(六)控股,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七)实质性运营,按照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八)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九)澳资企业,是指投资人为澳门居民或者在澳门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澳门居民和澳门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但不含股权代持;
(十)澳门关联公司,是指在澳门依法设立,依法缴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得补充税、营业税)或依法免税,由合作区企业直接持有(不含代持)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直接持有(不含代持)合作区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且与合作区企业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公司;
(十一)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十二)“以上”含本数。
第二章
支持澳门高校产学研示范基地建设
第三条
孵化项目资助
对经澳门高校推荐并入驻其产学研示范基地孵化的项目,可给予一次性二十万元资助,每个澳门高校每年可推荐项目不超过十个。
第四条
孵化项目资助申请条件
申请孵化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项目资助由澳门高校产学研示范基地统一申请,并将资助资金转拨至相应项目;
(二)澳门高校所推荐项目须来源于澳门高校,或者近三个年度在U.S.News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排名前三百位的境外高校;项目负责人须为相应高校的全职教职员工;
(三)澳门高校应对其推荐项目的创新性、产业化前景进行评估,相关评估报告须加盖高校公章,专注于基础研究的项目应不予推荐。
第五条
孵化企业实缴资本奖励
对澳门高校孵化入股的初创企业,可按企业以货币方式实缴出资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最高二十万元奖励,每家企业仅可申请一次。
第六条
孵化企业实缴资本奖励申请条件
申请孵化企业实缴资本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
(二)申请奖励时,申请单位成立时间须不超过四十八个月;
(三)申请奖励时,申请单位须已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拥有有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四)申请奖励时,澳门高校持有申请单位股份比例须不低于百分之三。
第七条
联合实验室建设资助
对合作区企业联合澳门高校产学研示范基地共建联合实验室的,可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百分之三十,给予单个联合实验室最高两百万元资助。
第八条
联合实验室建设资助申请条件
申请联合实验室建设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澳门高校在合作区设立的产学研示范基地;
(二)申请单位与合作区企业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共建联合实验室;
(三)联合实验室应当以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为核心,具有稳定而明确的长期合作机制,非针对具体的一次性项目合作;
(四)联合实验室在合作区具备固定的场地、研发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五)共建单位(合作区企业)对联合实验室已经实际投入经费。
第九条
成果转化奖励
对澳门高校在合作区设立的产学研示范基地作为卖方的技术合同,可按合同实际收入额的百分之十给予年度最高两百万元奖励。
合同实际收入额按照技术合同约定金额、对应的税务发票金额以及银行到账凭证,取最小金额予以确定;取得收入的时间以银行转账凭证显示日期为准。
来源于具有股权关联关系企业的收入不纳入本条奖励。
第三章
创新平台资助
第十条
创新平台建设资助
支持境内外创新主体联合澳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在合作区建设的对产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重大创新平台。经评审,可给予单个平台最高一亿元资助。
对经评审立项的创新平台,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与申请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平台建设期内分年度考核指标。在每年考核期满后,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对创新平台上一年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通过的拨付年度资助资金。
单个平台资助期连续最长五年;年度资助资金按照平台运营单位该年度以自有资金(即不含各级政府无偿资助类财政资金)进行平台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拨付。
建设总投资包括场地租赁费、场地装修费、仪器设备(含软件)购置费、人力资源费等,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申请条件
创新平台须满足以下定位,申请单位须择其一申请:
(一)产业技术研发平台:指面向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新材料、新能源、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生物医药等合作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新技术示范应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标准制订、人才培养等活动;
(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指面向中小微企业共性技术难题和产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提供检验检测、中试孵化、研发设计、资源共享、金融服务、招才引智、科技咨询等专业化服务,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
申请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创新平台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上市企业、合作区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横琴国际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2.近三个年度在U.S.News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排名前300位的境内外高校;
3.国家级科研机构、近三年在自然指数(Nature Index)排行榜中排名前两百名的境内外研究机构。
(二)申请单位或共建单位中须至少包含1家澳门创新主体,具体包括澳门高校、科研机构、获澳门特区政府认证的科技企业(潜力型科技企业、成长型科技企业、重点科技企业);
(三)创新平台运营单位须为在合作区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对申请阶段尚未成立运营单位的,申请单位须承诺在项目立项公示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平台运营单位登记注册;
(四)创新平台必须具备公共服务性质,面向相关产业企业或机构提供公共性服务;
(五)平台建设总投资额不低于两千万元。
第十二条
创新平台建设立项程序
创新平台建设立项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单位提交平台建设方案等材料到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平台建设方案内容须包括平台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周期、组织架构、运营团队、投资估算以及资金筹措方案、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分年度考核指标等。分年度考核指标须可量化、可考核,内容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一经立项,建设方案中的考核指标将作为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初审: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论证: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综合采用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通过的,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向申请单位发出《项目立项通知书》;
(四)签订合作协议:对经立项的创新平台项目,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与申请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分年度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创新平台认定奖励
对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获得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批准或者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可给予一次性三千万元奖励。对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获得广东省认定的上述同类型科技创新平台可给予一次性一千万元奖励。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同一级别资质认定仅奖励一次;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对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获得广东省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可给予一次性三百万元奖励。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同一级别资质认定仅奖励一次。
对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获得国家、广东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分别给予一次性五百万元、五十万元奖励。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同一级别资质认定仅奖励一次;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第四章
孵化载体资助
第十四条
专业孵化器建设资助
支持境内外创新主体联合澳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围绕产业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孵化器。对首次获得合作区专业孵化器认定的,可按自认定之日前三个年度(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运营单位以自有资金(即不含政府无偿资助类财政资金)进行孵化器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资助,单个孵化器资助额最高一千万元。
建设总投资包括场地租赁费、场地装修费、仪器设备(含软件)购置费、人力资源费等,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专业孵化器认定
申请认定专业孵化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建设单位中须至少包含1家澳门创新主体,具体包括澳门高校、科研机构、获澳门特区政府认证的科技企业(潜力型科技企业、成长型科技企业、重点科技企业);
(二)孵化器运营单位应当是在合作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三)孵化产业方向明确,且属于合作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四)已经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并且至少已经上报一年相关统计数据;
(五)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三千平方米(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剩余租赁期限不少于五年),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六)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七)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十;
(八)孵化器运营主体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者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百分之六十以上,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六人,至少配备一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培训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九)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十家,且属于孵化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孵化器累计转化且落户合作区的毕业企业不少于五家;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或者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十。
上述在孵企业是指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四十八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六十个月。
上述毕业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累计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超过两百万元;
(三)连续两年、年度营业收入超过五百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经认定的孵化器,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须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孵化载体认定奖励
对新获认定的国家、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分别给予一次性三百万元、两百万元奖励。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对新获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可分别给予一次性六十万元、五十万元奖励。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对新获国家或者广东省粤港澳、国际化、专业化资质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每项资质可再分别给予众创空间二十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四十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孵化载体运营奖励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合作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资质认定的载体,引进和培育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企业,可按每个企业十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奖励,单个孵化载体年度奖励不超过三百万元:
(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获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纳入合作区规模以上统计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三)合作区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
(四)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两千万元以上的企业。
以上企业须在孵化载体内实质性运营,同一企业不能重复用于申请运营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专项扶持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按既定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享受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扶持:
(一)属于澳资企业;
(二)澳门关联公司获得澳门特区政府重点科技企业认证。
第十九条
适用原则
除法律法规外,申请主体在享受本办法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但由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除外。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政策以及上级单位要求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主体可以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择一选择适用。
第二十条
资金监督
申请主体应当保证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主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的,禁止其申请相关补贴。
申请主体自依据本办法获得最后一笔扶持资金起五年内,如迁出、注销或者改变在合作区纳税、纳统义务的,应当一次性退还所有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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