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印发单位: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3-12-29
文号:江财规〔2023〕2号
来源:江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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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JMBG2023027
江财规〔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反映。
附件:《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8日
(联系人:市财政局 陈子亮,联系电话:3501791;市科技局 何卓驹,联系电话:822068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汤晓文,联系电话:3935215;市人才工作局 汤锐辉,联系电话:3273513;市税务局 蒋正科,联系电话:327817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印发
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发放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江门市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江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本办法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三条第二款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摊。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当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标准,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局、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按照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我市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财政补贴发放工作,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整体工作开展,并组织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审核,以及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本市享受个税补贴的境外高端人才目录,组织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高端人才的补贴受理、人才认定和资金发放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市享受个税补贴的境外紧缺人才目录,组织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紧缺人才的补贴受理、人才认定和资金发放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开展审核,提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人相关纳税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市本级与各县(市、区)按照税收收入分成比例承担,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人才认定标准
第七条 对在江门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按年度一次性予以补贴。
第八条 申请认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在江门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受雇,或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且在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内已在江门市累计工作90天;
(三)申请人在江门市依法纳税,且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内在江门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五)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附件)要求。
第三章 人才认定及补贴办理程序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在申请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第三季度开始进行,年度申报指南在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布,明确具体申报时间、受理平台或通道、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在申报指南公告的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单位代扣代缴的,可以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承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
(一)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5000元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所在扣缴义务单位发生下列行为时未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不对其行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1.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2.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
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4.受到10万元以上罚金、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
5.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和承诺书(申报指南发布时另行提供下载样本)。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文件或证件,其中: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3.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留学归国人员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系统出具的国外学历电子证照认证结果;必要时,相关人才认定部门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回国留学人员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三)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及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工作累计90天的文件及材料:
1.申请人在江门市任职或受雇的,应提供:
(1)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江门市辖区内);属境外雇主派遣的,应提供境外雇主与江门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在补贴申请的纳税所属年度内为一个以上江门市雇主、江门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或江门市服务接受方工作的,应当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2)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江门市工作任职的相关材料,内容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证实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具备在江门市工作的事实;
(3)申请人所在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或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申请人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应当提供:
(1)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2)内容包括劳务项目内容、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期间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累计达90天的个人承诺书。
(四)申请人收入数据及纳税资料,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为准。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文件纳税的,应当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文件。
(五)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材料(需注明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六)申请人符合《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认定条件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和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和受理。市县两级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职能分工,受理属地的申请和人才认定。
(二)人才认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交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补贴申请审核审定。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对有关部门转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县两级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纳税额等相关纳税信息的数据清单,并协助进行审核。财政补贴名单最终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补贴发放。补贴名单经审定后,由人才认定部门将补贴资金划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因申请人账户原因造成补贴不能拨付到位的,申请人可自当期财政补贴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向受理审核部门重新提交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信息并申请补发,逾期办理的视为放弃领取补贴,不再兑现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果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违规、虚报申报、承诺与事实不符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情况,以及相关人员享受该项补贴后再申请补贴所属年度个人所得税退税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当接受并予以配合。
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实施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受理、认定和审核,及时发放补贴,对不作为或不认真履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江财规〔2021〕1号)同时废止。
附 件 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
《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时更新发布。
一、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
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以下认定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的入选者;
2.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下列境外人才: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3.属于国家大科学装置、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市重点实验室以及市政府举办或共建的科研机构、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4.在高等院校、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5.高新技术企业和江门市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管理团队或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6.国家、省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二、江门市境外紧缺人才目录
江门市境外紧缺人才是指在江门市内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工作,并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专业能力和素养的技术骨干、技能骨干和中高级管理人员。
1.科技创新领域的单位
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
2.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
(1)战略性支柱产业: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先进材料、现代轻工纺织、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
(2)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区块链与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新能源、激光与增材制造、数字创意、安全应急与环保、精密仪器设备。
(3)现代服务业:金融、绿色金融、特色金融、科技金融;航运物流、旅游服务、文化创意、人力资源服务、会议展览及其他专业服务;供应链;会计、审计、法律、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冷链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健康养生、教育培训等相关产业。
(4)海洋经济: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海洋船舶、海水综合利用、临海石化与能源、海洋服务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化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教育、海洋金融业、海洋技术服务业、涉海产品及材料制造业。
(5)双碳领域:碳资源利用、碳捕集与封存、硅能源、柔性电力系统、新型储能、双碳政策与规划设计。
3.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单位
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
三、名词解释
“学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依法注册或备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初、中、高等教育机构。
“科研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由国家、省、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医疗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江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公共卫生机构”:指江门市、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卫生机构。
“与岗位职责相匹配专业能力和素养”:具备岗位相关的职业(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学历学位证、技能证书等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所从事岗位从业经验及工作胜任情况的说明。
“技术骨干、技能骨干”: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备在江门市取得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岗位成果。岗位成果须经用人单位对其真实性确认,由申请人在提出认定申请时一并提交。
“重点发展产业”:分为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经济、双碳领域,其中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指的是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要求,属于由省级部门制定的《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统计口径》范围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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