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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引进培育科技人才(团队)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单位: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1-25

文号:惠市科字〔2022〕135号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引进培育科技人才(团队)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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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引进培育

科技人才(团队)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市科字〔2022〕13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引进培育科技人才(团队)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24日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引进培育

科技人才(团队)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和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年度科技人才(团队)项目引进培育计划,编制和发布申报指南,做好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签订合同(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等工作,并根据合同书和有关规定开展项目过程管理、检查考核、绩效评价和结题验收。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技人才(团队)的引进、培育、项目申报、初审推荐、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人才(团队)包括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科技创新团队、科技创业团队)等类型。科技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在资助期间须全职在惠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每年的财政预算择优支持一批科技人才项目和团队项目。人才项目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项目;团队项目包括科技创新团队项目、科技创业团队项目。战略科学家团队项目为一事一议支持事项。

  第四条 战略科学家是指创新能力居国际一流水平,在行业领域中具有公认的重要的科研地位和学术影响力,并具有前沿创新或颠覆性创新战略视野,具备杰出的资源整合、团队组织管理、项目统筹推进等能力的科学家。战略科学家应能携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和优秀科研团队来惠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实施重大科研项目或对我市产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能在惠持续稳定开展工作,每年累计在惠工作时间90天以上。

  第五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是指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管理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已取得较高水平创新性成果,且具有持续创新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有高校、科研单位、知名企业核心岗位的研发工作经历。

  (二)在用人单位担任研发机构负责人、核心骨干或项目负责人等职务。

  (三)用人单位应为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是指既通科技创新又懂市场运营,能带团队、带科技创新成果来惠州创业且预期能实现较好发展的科技创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有高校、科研单位、知名企业核心岗位的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具有较突出的创业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二)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注册备案职务为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或主要股东。

  (三)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主要研发项目的技术创新水平达到行业先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填补市场空白或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申报时在惠州注册不超过3年。

  第七条 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是指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有望形成省内先进的科研技术成果的青年科技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5周岁,来惠工作时间不超过3年。

  (二)有高校、科研单位、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研发工作经历,具有较突出的创新能力,在用人单位担任研发岗位带头人或核心骨干。

  (三)用人单位应为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科技创新团队是指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等,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研究工作具有较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的科技人才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2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团队核心成员一般应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二)团队带头人应在用人单位担任高层管理人员或关键研发项目负责人等重要职务,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已取得高水平科技成果,在所在行业或领域有较突出的贡献;团队成员应有高校、科研单位或国内外知名企业等单位的科研工作经历。

  (三)研究项目应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攻关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有效解决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或“卡脖子”技术,创新水平达到行业先进,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创新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四)用人单位与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周期应能够覆盖团队项目合同执行周期,团队带头人和第一、二位核心成员项目执行周期内应全职在用人单位工作。

  (五)用人单位应为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科技创业团队是指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吸收和转化创新技术成果,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或项目创办科技型企业,致力于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预期能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人才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2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明确的职责分工。

  (二)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之一应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登记备案职务为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且入选后资助期内须持续满足该条件。团队成员应有较强的创业综合素质、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

  (三)创业项目应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且产品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创新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有较好的市场前景,预期能够在未来5年内实现产业化,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四)用人单位与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周期应能够覆盖团队项目合同执行周期,团队带头人和第一、二位核心成员项目执行周期内应全职在用人单位工作。

  (五)用人单位在惠州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总股权占比不低于30%。

  第十条 对于急需紧缺或是业绩能力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等要求。

  第十一条 战略科学家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立项。科技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根据年度申报指南,依托所在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指南。市科技局根据科技人才(团队)年度工作安排,在市科技局网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引育重点领域、申报条件、申报要求、推荐程序等,用人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已入选国家、省级科技人才计划的人才(团队),不能申请惠州市科技人才(团队)引进培育项目。

  (二)初审推荐。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负责辖区内科技人才(团队)引进培育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向市科技局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才(团队)项目。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主要采取通讯、会议及现场考察等方式。人才项目主要围绕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创新贡献、工作基础、创新潜力、用人单位支持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审;团队项目主要围绕团队整体水平、团队构成合理性、团队到位可行性、实施项目的必要性、工作基础、技术水平、项目产业化前景、用人单位支持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审。

  (四)名单审定。市科技局对用人单位、人才、团队成员的社会信用进行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入选人才(团队)项目名单和资助经费额度,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下达立项。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下达科技人才(团队)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二条 战略科学家按照“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给予专项工作经费补贴和配套保障,根据项目的创新影响力、投入程度以及预期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性支持。

  第十三条 科技领军人才按国际先进、国内先进、省内先进三档,分别给予500万、200万、100万元的安家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

  第十四条 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给予50万元的安家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按国际先进、国内先进、省内先进三档,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项目资助经费。经费分三期拨付,签订合同书后拨付30%,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40%,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30%。

  第十六条 对创新成果有重大突破、后续有突出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其后续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可对团队项目给予持续支持,项目资助经费最高可追加至30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由惠州推荐申报入选国家、省重大人才计划(项目)的人才和团队,按照国家或省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配套资金按省项目资金同期数、同比例拨付。配套资金的管理按照该项目签订的合同书中有关市级配套资金的约定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资助资金发放按“就高、补差、不重复”最高总额限制原则发放,若存在享受市级其他同类型人才政策的情形,或是先入选市级人才计划后入选国家、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团队)的情形,以最高资助金额为上限予以资助,其中个人项目资助和团队项目资助分别计算最高资助总额。

  第十九条 立项通知下达后,人才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及人才签订合同书,团队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和团队带头人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约定人才(团队)项目的工作计划、绩效目标、知识产权归属、各方权利义务,作为年度或中期考核和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人才(团队)项目实施周期视具体情况约定为3-5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应严格按照惠州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及时将人才安家补贴按期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对团队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资金支出负责;为入选人才、团队成员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条件,做好入选人才或团队成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督促入选人才、团队成员履行合同书约定,配合做好考核验收等工作;做好相关重要信息的保密以及人才安全风险评估、防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才、团队存在变更事项,用人单位应及时主动提出申请。变更申请应针对变更事项详细填写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报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和市科技局核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用人单位变更。人才或团队的用人单位只可变更一次,项目相关方均须同意,由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共同提交申请。变更后团队项目任务目标、实施期限不变,项目总经费投入及其研发配套资金不得减少,且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清晰。新用人单位为惠州市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论证。

  (二)团队项目内容变更。项目研究内容、预期目标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团队带头人及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论证。

  (三)团队核心成员变更。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得变更,因项目实施需要确需变更的,可在资助期间申请变更核心成员一次,变更的核心成员不得超过核心成员总数的50%,拟变更团队成员在创新能力、来惠时间等方面应当与原成员对等。

  (四)团队项目周期变更。因科研受阻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进度缓慢的项目可申请延期考核或结题验收,项目实施期内只能申请2次,每次延期时间最长为1年。

  (五)团队带头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终止情形处理。存在变更事项不符合变更规定、出现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合同各方应及时启动项目终止程序。其中,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终止、被动终止两种情形。人才(团队)及用人单位出现终止情形并在3个月内提出终止申请的,为主动终止。人才(团队)及用人单位存在终止情形而未主动提出终止申请,由市科技局发出终止通知而被终止的,为被

  动终止。

  (一)主动终止的,人才项目按实际在惠工作时间折算退还项目资助经费;团队项目收回未使用项目资助经费,视情况按照项目进展比例追回已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对因科研失败、环境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因素等原因造成的主动终止,可视情况不追回已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二)被动终止但违约情节较轻的,个人项目按实际在惠工作时间折算退还项目资助经费;团队项目收回未使用项目资助经费,视情况按照项目进展比例追回已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对因科研失败、环境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因素等原因造成的被动终止,可视情况不追回已使用项目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收回全部资助经费,取消入选资格及相关政策优惠。

  第二十三条 人才项目实行年度考核,用人单位及相关人才应在每年12月最后一周内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由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机构根据合同书的约定组织对人才在惠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论作为拨付人才安家补贴的重要

  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团队项目中期考核。项目实施第二年(合同期为3-4年的项目)或第三年(合同期为5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考核,由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机构根据合同书的约定对团队成员到位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团队成员到位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中期考核结论分“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类。

  (一)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中期各项任务指标,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规范,中期考核结论为“通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期考核结论为“不通过”:

  1.未经市科技局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规定各项任务和指标;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项目资助经费使用存在违规问题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纪违法等行为; 

  4.不配合开展项目中期考核;

  5.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书无法履行,未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中期各项任务和指标,且无法证明其履行了应尽科研义务;

  6.其他不予通过的情形。

  中期考核“不通过”的,按被动终止情形处理。

  (三)不符合中期考核通过条件,且不属于中期考核不通过情况,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规范的,经专家评审,用人单位及团队切实履行了合同规定和应尽责任的可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延期期满后中期考核合格的,拨付中期项目资助经费;重新考核仍未达合同书约定,但资助经费使用规范,切实履行了合同书规定和应尽责任的可遵照“宽容失败”原则按“结题”处理,退回项目资助经费结余部分,不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五条  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结题验收。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或受托的专业机构组织专家按照合同书约定对团队成员到位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及相关条款进行期满结题验收评审。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团队成员到位情况提出初审意见。项目验收结论分“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类。

  (一)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各项任务指标,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规范,项目结论为“通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未经市科技局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规定各项任务和指标;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项目资助经费使用存在违规问题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纪违法等行为;

  4.不配合开展项目验收;

  5.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书无法履行,未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各项任务和指标,且无法证明其履行了应尽科研义务;

  6.其他不予通过情形。

  验收“不通过”的团队项目,按被动终止情形处理。

  (三)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规范的,经专家评审,用人单位及团队切实履行了合同书规定和应尽责任的可申请延期。延期期满后重新验收通过的,拨付第三期经费,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重新验收仍未达合同书约定,但资助经费使用规范,切实履行了合同书规定和应尽责任的,可遵照“宽容失败”原则按“结题”处理,退回项目资助经费结余部分,不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人才、团队成员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助经费的,由市科技局终止其项目,并追回全部已资助经费。视情形阶段取消或永久取消入选人才、团队成员、用人单位申报我市科技人才(团队)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资格。违反社会信用有关管理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人才年龄、用人单位成立时间的计算截止日期

  为项目申报当年6月30日。

  第二十八条  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安家补贴和项目资助经费按照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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