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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肇庆市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印发单位:肇庆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日期:2020-12-29

文号:肇金〔2020〕11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肇庆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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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肇金〔2020〕11号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合作互利共赢、市场化导向、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总体原则,进一步提升我市金融服务创新能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肇庆市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肇庆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25日

  

肇庆市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

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及《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金监〔2020〕51号),按照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合作互利共赢、市场化导向、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总体原则,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创新能力和对外开放水平,加强与港澳金融合作,致力打造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肇庆样本,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

  (一)探索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融资便利化试点。

  1.把握广东自贸区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扩围机遇,支持辖内银行机构在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支付指令,直接为其办理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资本项目收入资金境内支付使用。(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

  2.鼓励辖内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业务指导,支持我市信用优良、管理规范的市场主体享受试点措施带来的贸易结算便利。(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

  (二)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

  3.支持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的居民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支持更多银行落地个人贸易便利化结算措施,促进个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推动银行业务模式创新,在单证审核和业务流程上为个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

  4.优化肇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金融服务。允许辖内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允许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商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

  (三)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

  5.允许符合条件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

  6.允许辖内符合条件的非银行债务人在办妥外债的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后,由银行直接为其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取消外债注销登记时间限制。(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

  (四)有序推动账户管理体系业务在我市落地。

  7.鼓励辖内银行机构学习借鉴自由贸易(FT)账户试点经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争取开展FT分账核算业务试点。(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

  8.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和广州分行部署,配合做好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研究、制度建设和方案制定等工作;在上级行统一部署下,按要求有序推动地方银行机构开展港澳地区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试点工作。(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

  (五)争取跨境理财通试点。

  9.支持本市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辖内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工作部署,配合做好“跨境理财通”试点相关工作。(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六)推动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

  10.推动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并对跨境资金池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

  (七)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

  11.支持银行机构开展人民币对外贷款业务。支持银行机构在宏观审慎框架下,为我市“走出去”的企业以及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辖内港澳银行为我市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

  12.支持在肇庆香港城率先开展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允许港澳居民将其在肇庆香港城购买的自住住宅抵押给境外银行,便利港澳居民在我市购房。(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资源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住建局,肇庆新区管委会)

  (八)推动开展跨境资产转让业务。

  13.支持辖内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有序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按照人民银行总行部署,有序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人民币结算的业务范围和资产品种,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九)推动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

  14.探索推动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

  (十)支持内地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

  15.支持辖内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16.支持辖内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十一)推动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

  17.推动开展QFLP业务,以创新手段吸引境外低成本资金支持我市参与大湾区建设。支持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我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对QFLP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鼓励各县(市、区)、肇庆新区、肇庆高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以“土地+产业基金”等创新手段吸引境外低成本资金支持当地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十二)完善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

  18.支持辖内银行机构对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包括辖内居民因旅游、留学和商务活动等购买的港澳地区个人人身意外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不含分红性质的疾病保险等经常项下交易,指导银行机构提供便利的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

  19.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港澳地区人民币保险资金回流,为我市参与大湾区建设提供中长期资金。争取已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的港澳保险公司为我市建设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

  二、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强与港澳金融合作

  (十三)大力引进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

  20.把握新一轮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机遇,以我市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优化营商环境38条等相关政策为抓手,争取形成政策叠加效应,强化政策宣传和准入辅导,支持港澳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和专营机构,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完善监管框架,促进中外资机构加强合作与竞争。(责任单位: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21.支持和引导港澳银行发挥粤港澳联动优势,依托CEPA协议、广东自贸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等政策,积极向上争取业务权限,拓展发展空间。(责任单位: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22.支持境外银行在我市布局。(责任单位: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23.支持商业银行在我市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我市设立专业子公司和专业投资子公司。(责任单位: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24.支持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等各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和开展业务。(责任单位: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十四)大力引进境内外证券业金融机构。

  25.加大境内外证券金融机构的引进力度,吸引港澳及跨国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证券基金期货分支机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26.支持辖内证券期货机构向上争取试点证券期货机构跨境业务。(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

  27.支持辖内基金管理机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丰富权益类基金产品。(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十五)大力引进境内外保险业金融机构。

  28.认真落实银保监会对外开放的工作部署,做好政策辅导、沟通协调和引导推动,进一步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我市设立经营机构。(责任单位: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29.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理财公司等在我市布局和开展业务。(责任单位:肇庆银保监分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

  30.配合上级部门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对经港珠澳大桥口岸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有序推动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将跨境机动车向港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视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单位:肇庆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

  31.鼓励辖内保险机构积极推广跨境医疗保险、大湾区专属重疾险等创新产品,为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服务。(责任单位:肇庆银保监分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

  32.鼓励保险机构基于粤港澳大湾区重疾发生率表以及区域健康医疗经验数据,探索开发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产品。研究对接省医疗保险便民服务平台,通过提供医保直赔、健康管理、疾病预防等服务,改善居民患者就医结算体验,提升我市医疗综合服务水平。(责任单位:肇庆银保监分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金融局)

  33.争取港澳保险机构在我市设立售后服务中心,为持有港澳保单的居民提供服务。(责任单位:肇庆银保监分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台港澳局)

  34.支持保险资金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责任单位:肇庆银保监分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发改局)

  35.推动辖内保险公司与港澳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推进再保险与国际市场融合。(责任单位:肇庆银保监分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

  三、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十六)推动规范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

  36.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共同在我市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鼓励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按规定参与相关基金,积极争取港澳地区及海外各类社会资本,为我市基础设施建设、现代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局、市大湾区办)

  (十七)推动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

  37.允许湾区内企业依法以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对我市符合其生产经营目标的项目开展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

  (十八)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38.支持辖内银行机构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合作开展银行间拆借业务。(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

  39.鼓励辖内金融机构与港澳金融机构合作为港澳市场主体在内地进行债券融资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债券通”南向通政策研究。(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

  40.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加强粤港澳监管机构合作,参与建立粤港澳征信产品和信用评级结果互认机制,使征信和信用评级产品在粤港澳地区统一使用。(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

  (十九)促进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

  41.借助在港澳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政策,引入境外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我市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

  42.支持辖内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逐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

  (二十)促进绿色金融合作发展。

  43.深化绿色金融政银合作,加快完善肇庆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引导更多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肇庆(怀集)绿色农副产品集散基地、粤港澳大湾区肇庆(德庆)南药健康产业基地、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肇庆配送分中心等重大绿色项目建设;支持鼎湖区、广宁县、封开县等地发展康养和生态旅游项目。(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44.加大绿色融资产品服务模式推广力度。积极推广碳排放配额抵押贷款、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贷款、林链贷、地标贷等绿色融资产品增量扩面,满足绿色经济主体多元化融资需求。[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肇庆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45.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与交流,及时总结四会市绿色金融创新经验,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建设和湾区绿色金融相关体系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市环境局)

  46.紧扣“绿色金融+乡村振兴”发展定位,探索金融支持生态环境改善、新型城镇建设以及美丽乡村建设等领域的新路径,促进基层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

  47.鼓励辖内企业通过在香港、澳门发行经过绿色认证、加注绿色标识的债券。支持肇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我市绿色产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市发改局)

  48.参与研究制定绿色供应链金融服务指南,在汽车制造业等领域探索开展绿色供应链融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分行、肇庆银保监局,市金融局)

  49.鼓励辖内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我市绿色制造、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建筑、资源循环利用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提高风险保障。(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二十一)借力港澳特色金融产业。

  50.支持香港强化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积极配合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平台,为内地“走出去”企业提供融资和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

  51.支持企业利用澳门的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与葡语国家开展业务合作。推动与澳门在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方面的交流合作。(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52.鼓励银行机构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在澳门发债提供支持。(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局)

  四、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

  (二十二)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

  53.便利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

  54.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多样化业务模式。支持银行机构向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探索为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中长期信用贷款。(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肇庆银保监分局)

  55.支持保险资金、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面向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支持辖内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外部创投机构合作,稳妥开展外部投贷联动,积极探索多元化的金融支持科技发展业务模式。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为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

  56.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试点为契机,支持创新创业企业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借助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市场,推动我市有关项目、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资本的有效对接。[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57.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我市产业特点,强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肇庆银保监分局)

  (二十三)大力发展金融科技。

  58.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发挥好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作用,在现有应用场景下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促进市场主体贸易投资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

  59.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打造数据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的金融服务模式。(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60.加大对中小融平台、粤信融肇庆分平台、信易贷平台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局)

  61.完善金融机构信息科技治理,加强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和网络安全建设,强化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灾备水平,确保业务开展的连续性和运营的安全性。(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62.持续推动移动支付与智慧交通、智慧生活、智慧医疗、智慧养老等城乡重点领域的深度融合应用。积极推动公共交通等领域跨境支付的便利化措施,进一步促进港澳居民在肇庆地区的移动支付便利化。(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

  63.积极参与粤港澳三地金融科技合作和行业交流,开展金融科技课题研究,深化金融科技合作。(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五、切实防范区域金融风险

  (二十四)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

  64.做好粤港澳三地金融管理部门沟通联络机制的各项工作。探索应用跨境金融创新监管“沙盒”经验,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围绕信息交流、风险防范、民生金融、金融监管合作等主题,不断加强与港澳地区的金融监管交流与协调,积极推进湾区跨境金融监管协调合作与信息交流,提高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

  65.参与粤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完善落实金融人才引进政策和管理办法,支持引入港澳高端金融人才,为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在享受行政服务、医疗服务、安居保障、子女入学、税收优惠等方面提供支持服务。依托肇庆新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鼓励和吸引港澳地区青年金融人才在我市工作、实习、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66.借助拥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意识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智库力量,推动我市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二十五)建立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

  67.强化金融监管协调。进一步强化与湾区城市部门间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及时提示金融风险,合力构建与国际接轨、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监管框架。参与湾区内地金融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加强重点金融风险监测,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提升风险防范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运用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等,对金融全业态的有效监控,实现对非法集资及金融风险监测及风险预警体系。(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

  68.加强与湾区城市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方面的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深化反洗钱监管合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力度,开展跨境创新型金融项目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二十六)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69.加强与湾区城市在金融管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组织方面的信息交流、业务沟通、职能合作,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监管协商合作机制。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稳妥解决金融消费者对合理诉求。(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70.积极配合做好粤港澳三地金融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沟通联系,推动三地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和居民财经素养教育协同、创新、发展。支持粤港澳三地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组织加强联系协作,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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