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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澳门居民携带相关动植物产品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公告

2024年02月18日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拱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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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澳门居民携带相关动植物产品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方便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现将允许澳门居民携带相关动植物产品经合作区与澳门之间对外开放口岸(以下简称口岸)进入合作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人员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且满足以下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条件之一,即适用本公告:

  (一)在合作区学习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视为在合作区学习:

  1.在合作区公办及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就读的学生及

  其直系亲属,每位学生对应可申请的直系亲属不超过两名。

  2.在合作区公共行政部门、国有企业及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培训的人员。

  (二)在合作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视为在合作区就业:

  1.持有与合作区企业或者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并在合作区缴纳社保的人员。

  2.与合作区公共行政部门、国有企业等有合作协议的澳门派出机构派驻合作区的工作人员。

  3.持有其他相关工作证明的人员。

  (三)在合作区创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视为在合作区创业:

  1.在合作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身份进行登记申请的人员。

  2.在合作区进行备案管理的个人经营人。

  (四)在合作区生活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视为在合作区生活:

  1.在合作区购置房地产(独立车库除外)或者在合作区租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人,可申请的共同居住人不超过六名。

  2.以个人身份办理社保登记的人员。

  (五)其他

  其他满足在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等条件的澳门居民。

  二、允许携带的动植物产品

  在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澳门居民可携带一定重量的熟肉类、有包装的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熟蛋及其制品、新鲜蔬果食用菌和各类鲜切花组合(以下简称特定动植物产品,详见附件)经口岸进入合作区,携带的特定动植物产品仅供自用,不得种植和销售,不得从合作区带入内地,需按规定投放其产生的废弃物。

  三、资格申请及审核

  在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澳门居民携带特定动植物产品经口岸进入合作区,需事先在合作区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官网、“琴澳口岸通”APP或小程序进行资格申请,申报个人基础身份信息,提交符合适用范围的相关材料。

  合作区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人填写的基础身份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将申请人纳入适用人员名单库。申请人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官网、“琴澳口岸通”APP或小程序查询审核结果。

  四、登记及通关

  (一)登记

  适用人员名单库内的澳门居民每次携带特定动植物产品经口岸进入合作区前,应当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官网、“琴澳口岸通”APP或小程序进行登记,登记携带动植物产品的种类和重量、预计通关时段等。相关登记信息将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海关共享发送。

  在预计通关时段开始之前,允许每自然日修改一次登记内容。

  (二)通关

  适用人员名单库内的澳门居民携带特定动植物产品应在入境交通工具通道或者人员通道接受海关监管。经海关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处置

  (一)携带人携带特定动植物产品经口岸进入合作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合作区有关部门将按照有关信用管理规定对携带人予以失信惩戒:

  1.未按规定登记的;

  2.动植物产品的种类或重量与登记信息不符的;

  3.实际通关时间不在预计通关时段内的;

  4.未按规定投放动植物产品废弃物的;

  5.未履行自用要求,进行种植、销售或者将特定动植物产品从合作区带入内地的。

  (二)携带人违反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的第1、2、3、4项规定,每个自然年内累计有3次违规记录的,禁止其3个月内申请携带特定动植物产品经口岸进入合作区;累计有4次违规记录的,禁止其6个月内申请携带特定动植物产品经口岸进入合作区;累计有5次及以上违规记录的,禁止其1年内申请携带特定动植物产品经口岸进入合作区,相关违规记录纳入合作区“二线”封关运行信用信息管理。

  (三)携带人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的,禁止其1年内申请携带特定动植物产品经口岸进入合作区,相关违规记录纳入合作区“二线”封关运行信用信息管理。

  (四)对已被全国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者,执行期内,不得申请携带特定动植物产品经口岸进入合作区。

  (五)对于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允许澳门居民携带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相关动植物产品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拱北海关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允许澳门居民携带进入横琴粤澳深度
合作区的相关动植物产品

产品类别

单类产品

重量限制

产品

总重量限制

频次

限制

熟的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

不超过1kg

不超过5kg

1

有商业包装的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

不超过3kg

熟蛋及其制品(鲜蛋除外)

不超过1kg

新鲜水果,以及有商业包装经过加工的鲜食水果沙拉

不超过1kg

新鲜蔬菜,以及有商业包装经过加工的鲜食蔬菜沙拉

不超过1kg

新鲜食用菌,以及有商业包装经过加工的鲜食菌菇沙拉

不超过1kg

鲜切花组合

不超过1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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