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17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居民管理办法(试行)
粤人社规〔2020〕7号
第一条 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促进人才交往交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港澳居民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港澳居民参加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及省直驻上述各地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下同)编制内岗位公开招聘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港澳居民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港澳居民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3.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维护祖国的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品行,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6.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7.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8.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港澳居民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1.《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2.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4.学历学位证书(境外学习的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港澳地区《无犯罪纪(记)录》;
6.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港澳居民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不受岗位条件中关于基层工作经历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求的限制。
第八条 港澳居民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位)的非应届毕业生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八至十二级岗位公开招聘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位)的非应届毕业生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至十二级岗位公开招聘的,不受岗位条件中关于职称要求的限制。
第九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确有需要,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聘用高层次急需紧缺港澳人才,不受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特设岗位为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十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港澳人才的,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面试、直接业务考察等方式组织招聘。
第十一条 对拟予聘用的港澳居民,招聘单位应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规定组织体检。
第十二条 对拟予聘用的港澳居民,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组织考察,考察结论应征求招聘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港澳事务管理部门意见。考察工作要求、纪律执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拟聘或已聘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港澳居民,未获得职称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依据,灵活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专家评议等考试、考核方法,确定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并按规定办理岗位聘用。
第十四条 港澳居民聘用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逐级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完善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港澳居民聘用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等相关人事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港澳居民聘用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酬、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等待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高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聘用高层次急需紧缺港澳人才,可执行协议薪酬制度,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
第十七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聘用高层次急需紧缺港澳人才的,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可按程序申领“人才优粤卡”,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和便利服务。
第十八条 港澳居民聘用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国家和省规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间交流。
第十九条 港澳居民聘用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自行保管,可根据生活需要往返内地及港澳。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管理规定,将有关证件交由规定部门保管。因私出国的,执行国家和省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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