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01日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作区执委会各工作机构,省政府横琴办各处(局),各相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2024年3月28日
第1/2024号商事服务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备案事项
第三章 备案规范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规范个人经营备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开发开放,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合作区从事短期个人经营、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个人经营备案。
前款所称的公民,包括内地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
第三条
实施备案原则
实施个人经营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备案机关
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以下简称商事服务局)负责个人经营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例外情形
经营者在合作区从事经营活动,下列情形不属于个人经营备案的范围,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一)以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应当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开展。
第二章
备案事项
第六条
备案事项
个人经营备案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住所和联系电话;
(二)经营范围;
(三)经营场所;
(四)经营期限。
经营者从事个人经营使用名称的,备案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经营者在内地有居所的,也可以备案在内地的居所。
第七条
经营范围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备案。
第八条
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是指经营者在合作区从事个人经营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经营场所应当是具有使用功能的固定场所或者合作区允许开展经营活动的其他场所。
经营者不得以市场主体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相关项目的经营场所。
经营者对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指经营者在合作区从事个人经营的具体期限。
单次备案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名称
经营者从事个人经营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经营者从事个人经营使用名称,不得侵犯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
第三章
备案规范
第十一条
申请人和委托代理
申请个人经营备案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个人经营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
备案方式
商事服务局开发建设个人经营备案系统,实行个人经营备案全程电子化。
办理个人经营备案,申请人通过个人经营备案系统提出申请;确有需要的,也可以到商事服务局服务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实名备案
实行个人经营备案实名制。商事服务局通过实名认证系统对申请人进行在线实名验证。
因特殊原因,申请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明到现场办理实名认证。
商事服务局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合作,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置核验身份信息现场办理点。
第十四条
承诺即入
实行个人经营备案承诺即入。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在个人经营备案申请书中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承诺。
第十五条
备案规则
商事服务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备案,并提供备案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服务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备案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事服务局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备案类型和申请材料
个人经营备案的类型包括开业备案和变更备案。
申请办理个人经营开业备案,应当提交个人经营备案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办理个人经营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个人经营备案申请书。
变更经营者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商事服务局应当制定申请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合作区政务网站、商事服务局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变更备案时限要求
备案事项变动的,申请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期限的延长和届满
个人经营备案的经营期限可以延长一次,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营期限届满的,个人经营备案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备案数量和多次备案
申请人一次只能办理一户个人经营备案。
申请人再次申请个人经营备案的,应当在上一次个人经营备案的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后或者因变更经营者退出个人经营备案六个月后提出。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备案信息公示
商事服务局通过公示系统公示经营者姓名、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期限。
第二十一条
与商事登记的关系
经营者在备案的经营期限内,可以申请转型为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并依法向商事服务局申请办理商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办理商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经营备案自动失效。
商事服务局为经营者转型为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提供便利,经营者在办理个人经营备案过程中已提交的材料,办理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
第二十二条
负面清单
经营者从事个人经营,应当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规定。合作区对市场准入和外商投资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许可经营项目
经营者从事依法须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税务事项
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扶持政策
商事服务局比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经营者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条
撤销备案
经营者从事个人经营的场所与备案的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商事服务局可以撤销个人经营备案。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
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商事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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