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03日 来源:深圳特区报
符合条件的前海法律服务机构可获得落户支持、用人支持、高端法律服务支持等,年度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资金支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为促进法律服务深港及国际合作发展,《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落户支持。其中,截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近3年登上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钱伯斯法律指南》或《法律500》榜单的境外律师事务所与境内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合作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可以申请一次性200万元的落户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落户并实际运营的法律服务机构,聘用港澳法律专业人士的,按照截止申报时每一名被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机构用人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20万元高端法律服务支持。
为鼓励法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办法》规定,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的境内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商事调解、合规等机构,可以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落户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同一年度内享受《办法》规定的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据悉,相较于2022年出台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试行)》,本次《办法》对相关扶持举措进行了优化完善。比如,修改港澳律师“实际开展业务”要求,删去港澳律师“申报前1年内到访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至少2次或3个月以上”的要求,只要求有相关业务就可享受扶持。
据了解,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挂牌运作2年多来,共有司法、仲裁、调解、法律服务等6大类210多家机构进驻。目前,在前海已经设立内地律师事务所、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深圳代表机构等各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90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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