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01日 来源:横琴合作区财政局、横琴合作区税务局
今日(4月1日)起,这类买卖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一起来看看自4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正式实施,对注册登记在合作区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这是继“双15%”、分线管理政策之后,又一项税收区域性政策在合作区实施。
近年来,合作区大力发展文旅会展商贸产业等“四新”产业,拓展跨境电商等新兴领域,依托合作区独特的区位优势、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以及优异的营商环境,各种新兴行业在合作区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离岸贸易也迎来了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
五矿企荣(横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表示:“公司从事离岸贸易业务好多年了,今年预计离岸贸易额3亿元,这项政策的执行降低了我们的贸易成本,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未来,我们计划进一步扩大离岸贸易规模,实现业务的持续壮大。”
2025年不仅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更是合作区迈向第二阶段发展的开局之年,合作区将做好政策宣传和精准服务,围绕“澳门+横琴”的新定位,以离岸贸易印花税等优惠政策的实施为契机,为合作区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政策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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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10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税务局: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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