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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跨境投资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020年12月03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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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涉跨境投资者的股权纠纷

股权变更手续无法办理

股东权益无法享有

历时七年两轮诉讼

股权纠纷如何平息

《湾区睇法》——支持跨境投资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015年,香港居民王某以自己是越翔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为由,提起股权纠纷诉讼,要求越翔公司、张某协助其办理股权并购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工商登记档案显示,越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持55.25%股权,王某持44.75%股权。2011年,原被告双方就曾对簿公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王某已出资购买登记在张某名下的股权,确认王某是越翔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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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判决生效,但是涉案股权的变更手续却一直无法办理。2015年王某再次提起诉讼。

  该案一审法官广州越秀法院李文君介绍,当时法律明确规定,香港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须经审批机关同意,王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股权并购经审批机关同意,变更股权登记的前置条件尚未成就,故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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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是涉外案件,公告送达时间比较长,案件二审时间到了2017年下半年。股东权益无法享有,越翔公司亦处于半停滞状态,该案二审法官广州中院王碧玉如何平息股权纠纷?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201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相关的审批制变更为备案制,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无需办理审批手续。法院及时把握国家政策变化,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越翔公司、张某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及时解决了跨境外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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