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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股金之诉

2020年12月24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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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人斥巨资购买股权

投资三年经营效益未达约定

要求对方回购股权是否违法

亿元股金能否要回

《湾区睇法》——亿元股金之诉

  内地商人陈先生与香港商人张先生、梁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根据约定,张先生、梁先生投入人民币1亿元占有香港某公司50%的股权,但不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陈先生承诺在三年内,使香港某公司和两家子公司经营利润达到约定盈利目标,否则张先生可要求陈先生按原价回购股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按已支付股权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

  三年后,陈先生未使公司的经营利润达到目标数额,亦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于是张先生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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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中院经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适用内地法律审理本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陈先生返还股权转让款7000万元及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的资金占用费。

  陈先生不服,认为资金占用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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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规定,合同条款中如出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判定为无效。对于陈先生提出违约金过高且无法律依据的异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王芳法官作出了考量。

  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按照案件起诉时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保护的上限不超过年利率24%。本案仅是同期贷款利率3倍,远远低于年利率24%。且涉案是股权投资,投资收益高于借贷案件的比例,符合常人的预期,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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