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份来自香港的仲裁裁决
在内地申请执行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仲裁认可前的财产保全能否进行
《湾区睇法》——跨境仲裁的执行
新加坡的华夏公司与香港的东海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在香港进行了仲裁。
根据仲裁结果,东海公司应向华夏公司支付赔偿款及仲裁费用。裁决作出后,东海公司未兑付仲裁费用。
华夏公司得知对方在内地银行的离岸账户中有款项,于2019年7月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对香港仲裁裁决进行认可和执行,同时申请对东海公司的账户资金进行财产保全。
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前,能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面对这样的申请,广州海事法院海事庭副庭长徐春龙如何考量?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仲裁裁决所处理的争议是否在包运合同的仲裁协议条款内,以及涉案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内地社会公共秩序等两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广州海事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未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作出约定,应适用仲裁地即香港的法律审查,该仲裁协议是否成立及有效。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若不存在不予执行的情形,如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对有效的香港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内地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和执行,故裁定认可涉案裁决。
正是吸收这一司法实践经验,201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涉港仲裁认可前的财产保全问题得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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