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21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金融投资引来巨额债务
内地担保人成为被告
域外法查明难点重重
香港法律制度下的连带责任
该如何认定
《湾区睇法》——“查明”进行时
两家英国离岸公司用股票质押,委托香港一家证券公司对外融资。融资过程中,由于两家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在股票下跌的情况下追加保证金,证券公司便将股票全部处置卖出,抵扣欠款。经核查,两家公司还分别欠下2700万港元和4400万港元,证券公司遂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香港高等法院对此作出裁判,判决两公司以及在深圳的担保人陈某承担偿还义务。
由于两家公司没有财产可偿还债务,证券公司便委托律师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陈某认为前海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且香港高等法院已作出了裁判,前海法院如果受理此案,有重复审理之嫌。针对陈某提出的异议,主审此案的前海法院郑松法官作出了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港澳台案件可参照涉外案件平行诉讼的处理原则。即使香港高等法院已作出裁判,在两地法院都有权管辖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在国内起诉,人民法院也可受理。
由于证券公司与陈某之前签订的合同约定适用香港法律,为此,前海法院与双方达成共识,聘请香港大律师麦业成对该案法律问题进行查明,并提供法律查明意见。
为了保证对查明意见的准确理解和适用,麦律师受邀以专家身份到庭提供法律查明意见。法庭上原被告也分别陈述了意见。随后,法院对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陈某需对两家公司股票账户的债务,以及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还款责任。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扫一扫,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