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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争夺战

2021年02月04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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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房屋赠与合同

引发一场房产争夺战

是夫妻共同财产

还是丈夫个人所有

非婚生子能否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湾区睇法》——房产“赠与”争夺战

  陈先生与麦女士早年间到香港生活,并在香港补办了结婚登记。此后,麦女士长期居住在香港,陈先生则开始来往于内地和香港做生意。期间,陈先生认识了阿英,并且和她生下一个儿子阿海。为了保障两母子的生活,陈先生在内地买下一套房产。

  这套房产,一开始登记在陈先生和阿海名下,三年之后,陈先生又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房屋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份额,赠与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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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过去二十多年,在一次喝茶闲聊的时候,陈先生不慎将赠与的事情说了出来。麦女士认为房屋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陈先生擅自将财产转移至阿海名下,侵犯了她的权利。于是,她将陈先生和阿海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赠与合同。

  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50%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诚作出了考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双方未能就法律适用协商一致,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因此本案适用他们的共同国籍国法,也就是香港法律来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香港法律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登记权利人所有,在本案中,麦女士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她对于案涉房产的购置有出资,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案涉房产归陈先生个人所有,其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而麦女士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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