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04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涉港股权转让引发争议
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法律查明如何让案结事了
《湾区睇法》——股权转让惹纷争
2007年,香港颖宝公司决定出售内地的一家子公司的股权。随后,颖宝公司股东陈某以香港公司董事身份,代表公司和钟某签了股权转让合同。
钟某也是香港居民,这属于涉港股权投资协议,但由于转让的是内地子公司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根据当时我国法律的规定,必须经过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
由于种种原因,股权转让协议迟迟未能获得行政审批,合同一直无法履行。合同签订期间,钟某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由于双方一直没有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钟某将颖宝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原被告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钟某向颖宝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颖宝公司就股权转让协议向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办理报批手续。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有三方面,一是合同是否成立?二是如果合同成立,它是否生效?三是如果合同生效,它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庭审中,颖宝公司提出,在没有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和通过,陈某以公司代表的名义签署合同的行为,对公司不产生约束力,认为公司和钟某之间没有成立合同。仅有公司董事陈某的签名,能否代表香港公司的意思?广东高院贺伟法官作出了考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担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99.99%的股权,钟某作为公司外部善意交易的一方,实际上有理由相信陈某已取得公司的授权,这份涉港的股权转让合同已合法成立。但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办理报批手续,即合同未经内地外商投资部门的批准,合同效力属于未生效状态。
此外,在最初的起诉状中,钟某曾提出解除合同,返还款项的要求,根据双方约定,钟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状载明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这份书面文件送达给对方之日合同已经解除。
既然合同已解除,也不存在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遂依法认定一审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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