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18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私募基金吸引跨境投资
委托投资竟另有乾坤
定分止争 理据何在
《湾区睇法》——“理财”的真相
三年前,香港的管先生与深圳某基金公司签订了一份《基金合同》,约定支付130万本金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没过多久,管先生却一纸诉状,将基金公司告上法庭。
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该基金的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运作方式,发售与认购等相关条款,承办此案的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法官孙皓表示,“该基金本身存在着不确定的投资损益,即不承诺固定的回报,同时不保证本金安全的基金,符合基金本身特征。”
法官在进一步了解合同涉及的相关事实时,发现基金公司与管先生又另外签订了一份保底承诺,并约定了年化收益率12%的固定收益。
众所周知,固定的利息回报,实际上与基金本身的性质是不相符的。既然是基金投资,为何又有保底的约定?
双方就固定回报的问题发生了纠纷。管先生表示,基金公司履行投资过程中,前期按期支付了固定收益,但后来就没有支付了。因此他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基金公司支付到期应当偿还的全部投资本金,以及相应的固定利息。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管先生一方坚持,基于基金合同以及保底承诺协议,认为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则认为双方属于基金合同关系,双方的基金已在相应网站进行登记备案,基金合同也明确约定了不保底、不固定承诺收益的内容。
那么双方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合同的性质,又该如何认定?孙皓法官作出了考量。
根据《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投资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向投资人承诺固定收益以及回报。一旦出现保底保本的约定,就不再适宜定性为一种因投资产生合同的关系。法官最后作出认定,认为双方签订的所谓“基金合同”,应当定性为民间借贷合同,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处理。判决基金公司向管先生一次性返还本金130万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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