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01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货柜落海引发航运纠纷
案件涉及不同地区当事人
原告身份该如何认定
货损赔偿谁来担责
法院如何厘清各方权利义务边界?
《湾区睇法》——落海的货柜
香港陈小姐以香港森普公司的名义采购了一批货物,并委托航运公司从广州南沙海运运往西非。货轮途中遭遇强风,集装箱全部落海。
陈小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但原告的身份认定、被告方的确认却让律师犯了难。
原来陈小姐以香港森普公司的名义办理委托托运事宜,但森普公司是在货物落海后登记注册的。此外,陈小姐向太平集运公司订的舱,太平船务广州分公司签发了提单,但提单上承运人写的是太平船务公司,因此这宗业务牵涉三家不同公司。
考虑到提单运输的赔偿请求权,海事诉讼时效只有一年,陈小姐和香港森普公司一起作为原告,将三家公司告上了广州海事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货物损失187万余元。
法庭上,森普公司作为原告的身份,遭到了被告律师的质疑。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副庭长宋瑞秋表示,在法律规定上,这属于先决问题。按照我国有关法律适用法的冲突规范的指引,要适用公司登记注册地的法律进行判断,即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识别合同对森普公司是否有效力。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森普公司成立后,追认公司股东陈女士订立合同的行为,那么合同对森普公司存在约束力。本案中,陈女士同意由森普公司行使合同权利,可以认定森普公司是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它可以请求货损赔偿。对此,三方被告均没有争议。
案件经过三次庭审,原、被告双方充分的举证和质证后,承运关系逐渐明晰,认定被告太平船务公司是实际承运人。
天灾能否作为免责的理由?货物的实际损失如何认定?原告提出索赔能否获得支持?主审此案的宋瑞秋法官作出了考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现在航海技术及天气预报水平,航运方可以及时收到各种天气的警报信息,涉案事故的风力不足以构成免责的理由。
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选择适用我国内地法律,我国海商法中规定了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如果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赔偿限额,按货物的实际价值作出赔偿,如果货物的实际价值高于赔偿限额,则按责任限额作出赔偿,超出部分不需要作出赔偿。经计算,承运人应当赔偿金额为148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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