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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跨境团费

2021年04月08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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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委托代理出境游

却有员工涉嫌侵占公款

代理公司要求支付团费

民事纠纷又牵涉刑事程序

欠款能否追回

《湾区睇法》——“消失”的跨境团费

  内地某湖旅游公司与香港幸运星旅游公司签订《出境旅游组团互为代理合同》,由幸运星公司负责旅行团在俄罗斯的接待,双方每个月以美元结算一次团费。

  旅行结束后,某湖公司迟迟没有支付团费,幸运星公司遂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湖公司支付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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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禅城法院陈丽敏法官介绍,涉案双方同意适用内地法律来处理这次双方之间的纠纷。幸运星公司也提交了往来结算函和审计函,证明某湖公司欠旅游团团费的事实。

  某湖公司提出,其公司负责对接协调工作的员工麦某,涉嫌将应上交公司的一笔费用据为己有,公安机关已经对案件展开刑事侦查。被侵占的款项中,有部分涉及到这次的团费,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需等刑事案件结案后,再进行民事审理,据此要求中止这起纠纷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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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湖公司构成违约,判决某湖公司在十日内向幸运星公司支付团费37.4万美元。判决作出后,某湖公司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某湖公司代理人表示,麦某身兼两个企业的员工,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挪用资金,挪用的金额与团费有关系。坚持认为这宗民事合同纠纷的审理,必须以麦某刑事案件有了审判结果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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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幸运星公司代理人表示,这是对方公司内部问题,不能成为公司向合同相对方抗辩的理由。即使某湖公司的员工挪用资金罪名成立,与本案的纠纷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所以本案无须以麦某的挪用资金案结果为依据。

  那么这宗欠款纠纷,是否适用“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某湖公司以涉案的对接员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暂不支付团费的理由能否成立?佛山中院罗凯原法官作出了考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和员工之间的纠纷,是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应该由公司根据公司章程以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去处理。本案中,某湖公司员工涉嫌挪用资金的问题与公司对外交易没有直接联系,所以本案的审理无须以其所主张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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