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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鸭特许经营“奇遇记”

2021年04月15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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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协商下的合同

履行却困难重重

合同宣布解除

跨境特许经营如何实现“双赢”

《湾区睇法》——小黄鸭特许经营“奇遇记”

  小黄鸭商标品牌人香港森科公司与深圳湃斯公司经友好协商,于2015年6月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森科公司特许湃斯公司在大陆地区生产和销售小黄鸭品牌的相关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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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融合了知识产权、经营模式,需要双方互相配合支持、共同服务的合同,它同时要遵循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合同形式。

  按合同约定,湃斯公司需要在三年内,分三期向森科公司支付共计539万的特许经营费用。在完成了两期费用的支付后,双方合作出现了不少问题。

  原来,湃斯公司生产使用“小黄鸭”商标的衣服,按约定须把衣服的设计图样报森科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投入生产销售。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审核期限进行明确约定,湃斯公司因森科公司审核期限较长经营受限,对森科公司产生了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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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始双方在邮件中约定审核时间控制在8到10天,但不久森科公司否认了对审核期的承诺,认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双方矛盾由此爆发。

  此后,因湃斯公司未如期支付第三期经营费,森科公司发出律师函决定解除协议,并要求湃斯公司在1个月内进行商品清货。然而,根据此前的合同约定,清货期为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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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湃斯公司同意解除协议,但对森科公司单方面缩短“清货期”,拒绝支付第三期经营费。森科公司以其违约在先的理由,随后将湃斯公司告上了法庭。

  既然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已经解除,那么湃斯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第三期款项?跨境特许经营如何更好实现“双赢”?主审此案的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王媛媛作出考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湃斯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没有支付第三期款项,应认定其为实际违约方。但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都存在瑕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以及公平正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处湃斯公司按约支付森科公司第三期货款166.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确认清货期仍为合同约定的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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