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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的高管

2021年04月29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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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

高管状告企业

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如何平衡

《湾区睇法》——被辞退的高管

  2018年,王先生与一家香港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限三年,其中试用期三个月,就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天,王先生被香港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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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香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销售佣金及加班费。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香港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加班工资1800多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多元。公司与王先生均表示不服,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香港公司指出,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在试用期间发现其无法胜任营销总监职位,不仅没有按公司要求完成销售计划和费用方案,还在销售环节的管理出现了疏漏,误售样板房引发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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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表示,公司没有对销售环节管理进行明文规定,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解除合同,目的是逃避支付加班费和佣金,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453元、佣金68897元、加班费7200元,合计161550元。

  法庭上,王先生提出自己与公司口头约定,佣金按照销售额的万分之八来计算,加班费则按照每月工资18000元作为标准计算,但均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对此,香港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王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公司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综合薪酬,基本工资是1700多元,其他属于奖金、加班费等,均有工资条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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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已举证证明了王先生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王先生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试用期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加班费是否足额支付?双方对此产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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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试用期是劳资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双方相互了解后继而双向选择的特殊时期。期间,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它都赋予了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的解除权。王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工资是每月18000元,根据公司提供的工资条,明确显示公司已经支付了加班费,而且王先生在未被解雇的时候,并没有对工资明细提出过异议。法院经核算查明,公司已足额支付了王先生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和佣金,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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