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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客”被处罚之后

2021年05月13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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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水客”

海关对他开出“罚单”

一纸诉状到内地“民告官”

行政处罚是否撤销

《湾区睇法》——“水客”被处罚之后

  香港居民许先生在深圳文锦渡海关的通关检查中,被发现携带的婴儿奶粉、化妆品、护肤品等17项物品,超出了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且未向海关申报。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许先生为短期多次往返的旅客,曾两次因携带大量超出旅途必需的物品入境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于是文锦渡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所有涉案物品。

  许先生对此表示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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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许先生表示自己家里人比较多,携带的物品经分配,也就是200元一个人,没有超数量和不合理。而且自己按照海关的指示,经过X光机接受检查和配合关员查验,并没有藏匿和逃避海关监管。

  文锦渡海关则表示,许先生携带非旅途必需物品进境的行为,走私主观故意明显,并且在15天内共有60项进出境记录,进出境频率远超一般旅客,对海关进出境旅客监管规定有较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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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中院一审认为,许先生作为短期多次往返旅客,其携带入境的物品,明显超过自用、合理范围。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而未申报,逃避海关监管,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入境,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文锦渡海关在履行必要程序后,作出没收涉案标的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许先生的诉讼请求。许先生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他认为,自己是居民旅客,享有国家给予境外购物5000元以下自用物品,可免税放行,如有超出,只对超出物品征税,海关不应当没收全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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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许先生作为香港居民,属于中国籍非居民旅客类型,不属于海关总署公告的可以5000元以内个人自用物品免税的范围,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其中“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是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许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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