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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新准入”

2021年09月09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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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投资合同引发诉讼

外商转让资产需经审批还是备案?

法院正确适用外商投资法

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湾区睇法》——外商投资的“新准入”

  惠州辉宏公司是香港旋辉公司在内地设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2017年,惠州辉宏公司与内地居民蔡先生签订《物业转让协议》,约定惠州辉宏公司将位于惠州市博罗县某工业开发区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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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过程中,惠州辉宏公司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蔡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业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惠州辉宏公司和香港旋辉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方认为,该转让协议未经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属于无效。

  外商企业转让其主要财产,是否还需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批?经向相关部门咨询,法院了解到,外商企业的财产转让无须审批,只须备案。最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物业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惠州辉宏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后,香港旋辉公司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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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认定案涉《物业转让协议》的效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潘晓璇介绍,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即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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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对于负面清单领域之外形成的外商投资合同,如果当事人以该合同未经行政审批登记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投资合同虽签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惠州辉宏公司虽是外商独资企业,但《物业转让协议》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惠州辉宏公司和香港旋辉公司关于《物业转让协议》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效的主张不应支持,遂裁定驳回两家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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