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23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因城市发展需要
企业用地被国土部门提前回收
土地置换协议双方未予履行
补偿标准引发行政争议
企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严格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
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湾区睇法》——补偿的“准绳”
30年前,香港佳汉公司有偿受让了深圳市龙岗区两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期限为50年。
2009年,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以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为由,决定收回其中20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提出让佳汉公司申请土地置换。经协商,双方就土地置换方案签订了协议,但拖了好几年,最终2018年被确认不符合土地置换条件。
随后,龙岗管理局出具补偿决定,决定按照棚改项目的标准进行补偿,以2017年10月31日为评估时点至使用年限届满日,评估土地价值共367.73万元。
佳汉公司认为,龙岗管理局在补偿决定作出之前没有征求公司的意见,未保障公司的参与权与陈述权,且评估单位是其单方委托的,补偿金额远远低于公司的预期。佳汉公司就该局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深圳市政府复议,维持了该补偿决定。佳汉公司不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补偿决定,撤销复议决定。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龙岗管理局在确定不符合土地置换补偿条件后,委托评估土地价值作价补偿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多年后才作出补偿决定,属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佳汉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仅撤销了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对补偿决定未作处理,遂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补偿决定。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补偿决定所依据的估价报告,是按照2017年评估时点到土地使用权届满的时点来计算剩余年限的土地价格。根据《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作价补偿方式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的,应当对剩余年期部分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给予补偿。因此,龙岗管理局遗漏了从收回决定作出时到评估时点期间的土地价格。补偿决定仅对评估时点至使用年限届满日的土地价值进行补偿,依据事实基础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遂改判撤销龙岗管理局的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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