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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究竟是谁的

2021年10月14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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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建厂委托他人持有

十年后他人却想据为己有

产权证遇到交易凭证

厂房归属如何认定

《湾区睇法》——产权究竟是谁的

  2001年,香港商人陈某到东莞开设鞋材厂。根据当时的内地投资政策,企业经营者和厂房权属人需登记为东莞本地人。

  经朋友介绍,陈某认识了东莞人黄某,并以黄某名义在东莞租了两块地,建起了厂房开设鞋材厂。黄某担任厂长,也是工商登记的经营者。2018年,陈某关闭了鞋材厂,并将厂房转租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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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料,黄某凭借两本登记着自己名字的房屋产权证,将陈某及承租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搬离并返还厂房。随即,陈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才是厂房真正权属人。

  法庭上,黄某除了两本房屋产权证外,并未能提交其他证据。陈某则提交了土地租赁合同、建造房屋凭证、水电费发票、物业管理费凭证及工商登记资料等票据,还找到了当时建造房屋的证人出庭作证,后来又提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收取租金的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属人。

  哪些票据能起到关键证明作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唐珺珺法官表示,一是村委会开具的贷款证明,内容为陈某是两厂房真正所有权人。二是2003年黄某为鞋材厂涉诉案件出具的证明,内容为鞋材厂实际经营者为陈某,黄某为登记的经营者。三是多份有着黄某签名的工资收据,为鞋材厂每月向黄某发放工资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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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第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陈某为该厂房真正的权属人。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现有证据指向,案涉厂房的真正权属人是已注销的鞋材厂。该院民四庭副庭长郭婧儿表示,从土地租赁的主体看,是鞋材厂向村委会承租,合同的乙方是鞋材厂,且每月交租时备注为鞋材厂的陈某交的钱。此外,从陈某提交的证据材料看,厂房建造凭证等单据都显示鞋材厂是实际权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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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来看,案涉厂房的实际权属人是鞋材厂,陈某作为该厂唯一投资人享有权利和主张权利,应予以保护。黄某仅凭着两本房产证,无法推翻陈某完整证据链的证明效力。据此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厂房权属的基本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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