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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夫妻争产战

2021年11月04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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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夫妻离婚分割内地房产

不同财产分配制度结果截然不同

婚前父母赠与个人的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所有

《湾区睇法》第六十五期

澳门夫妻争产战

  2014年,一对夫妻在澳门结婚时,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夫妻财产适用一般共同财产制。几年后,双方感情不合,经澳门初级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就一套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房产分割问题产生分歧,女方认为该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遂起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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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承办法官程仁姬介绍,澳门民法典规定了五种夫妻婚后的财产所有制,一般共同财产制中无论男方或女方,婚前、婚内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因此认为,该房产虽是男方婚前取得的,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主张分割。

  男方抗辩称,该房产是婚前其母亲全额出资购买的,是他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认为该案应适用内地婚姻法审理。

  此外,男方还向法院提交一份其母亲于他们离婚两个月后在澳门海岛公证署作出的《声明书》公证书,表明案涉房产是婚前其母亲对他个人的赠与,按照澳门民法典规定,应排除在一般共同财产制的财产之外,不可由夫妻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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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缔结婚姻时在澳门民事登记局确认夫妻财产关系选择适用“一般共同财产制”,应视为双方已明确选择适用澳门地区实体法律来处理双方的夫妻财产关系,且双方都是澳门永久性居民,长期在澳门工作、生活,故本案应适用澳门地区的实体法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男方提交的《声明书》公证书是事后作出的,距离买房已经过了十几年,不能溯及到买房时男方母亲赠与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公证书无效。据此,判决男方婚前取得的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男方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主张该房产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其母亲赠与的上百万资金投入应单独分出来,属于他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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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母亲赠与的资金,已由男方投入到购置的房产中,本案女方起诉主张的是分割房产而非处理资金。至于购置房产前的资金来源,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最终,珠海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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