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17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际帆船竞技比赛中
参赛游艇发生碰撞事故
体育竞技“违规”
风险与责任谁承担?
《湾区睇法》——竞技体育的“风险”
第十届中国杯帆船竞赛期间,参赛的“白鲨号”游艇和“中国杯24号”游艇发生碰撞事故,两游艇均不同程度受损。
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互指犯规,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白鲨号”游艇所有人深圳人防公司,遂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杯24号”游艇所有人粤和兴公司,赔偿船舶修理费和船只的损失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届赛事执行的《国际帆联帆船竞赛规则2013-2016》第十一条,当船只位于同舷风并相联行驶时,上风船应避让下风船。“中国杯24号”作为上风船,没有作出避让,违反了赛事规则,构成重大违规,应当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90%的赔偿责任,“白鲨号”游艇承担10%的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方认为,他们在本次碰撞事故中应该负有的赔偿责任是比较小的。其次,《民法典》生效之后,该案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来审理。
“自甘风险”原则,是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广东高院法官辜恩臻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致害人是否需要对其导致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判断其是否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竞赛过程中,“中国杯24号”选择大幅度左转的目的,是为了按照竞赛要求绕过左侧浮标,继而前行,而非故意去损害其他船只。其次,“中国杯24号”采取向左打舵,是预判可以绕过浮标而不是触碰到“白鲨号”的右后方,说明其当时采取行动判断过失,属于帆船竞赛中的一般风险,不存在重大过失。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在明确知道帆船竞赛的风险性的前提下自愿报名参加该项活动,在竞赛过程中发生了碰撞事故,经审查,“中国杯24号”虽然违反了竞赛规则,但并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故本案应当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据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改判碰撞损害由双方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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