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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何去何从

2022年03月24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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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份”作为激励

员工成为企业“股东”

持股员工集体跳槽

旧东家起诉讨股权

《湾区睇法》——“股权激励”何去何从

  关先生是爱信集团的实际控制人,爱信电信设备是集团旗下公司。为了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关先生拟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将集团旗下另一公司爱信合伙企业份额赠与部分技术骨干,让他们也成为企业“股东”,与公司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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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爱信合伙企业和介某等6名员工签订协议,约定把企业的部分股权转到他们名下。2018年,这6名员工却陆续提出离职。

  由于员工的离职,基于“股权激励”而签订的协议,已无法实现最初目的,关先生和企业将6名员工诉至法院,要求6人将登记在各自名下的企业份额转回给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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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双方的情况进行了初步了解。关先生要求员工退还已赠与的股权,被告并无太大争议,但认为自己一直积极联系关先生回转份额,只是关先生本人不配合。

  被告提到,原约定2020年11月25日前往政务中心变更工商登记,关先生和公司方却没有前去办理。双方在庭审中对此进行了辩论。

  原告方表示,公司已对被告失去信任,且派人去政务中心后不见被告。被告方辩称,自离职后,他们有口头和短信通知原告办理股权回转,且被告在现场等到中午原告还未到,有照片佐证被告当时已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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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法官对基本事实有了认定。在双方所签的《股权激励协议》当中,对合伙企业份额的回转约定非常明确。

  承办法官陈文铂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假如介某等人非正常离职,就自动丧失其享受合伙企业股权激励的资格,他们持有的全部合伙财产份额由关先生无条件无偿收回。而介某等6人签订协议后不满五年就离职,正是属于协议明确的非正常离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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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法院判决,介某等6人需将工商登记的股权份额转回给关先生,并协助关先生办理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判决后,双方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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