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资讯 > 专题专栏 > 专栏 > 湾区睇法

冒名顶替的展位

2022年04月14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擅用他人企业名称申办展位

售卖给同业竞争企业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湾区睇法》——冒名顶替的展位


  香港联诚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汽车配件的企业,长期通过负责大型展览服务的广州创翔公司申办各个系列展会的展位,双方合作已有10年之久。

  2018年7月,联诚公司得知创翔公司冒用其公司名字,擅自在国外申办系列展位,且把展位售卖给了与同样是销售车灯的英鹏公司。联诚公司认为,创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遂将创翔公司、英鹏公司告上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图片

  被告创翔公司抗辩称,两家公司合作了10年,在使用联诚公司名义申请展位前,已通过微信和相关人员打过招呼。但经法院查明,联诚公司并没有回应。

  根据联诚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涉案展位上明确标注的是香港联诚公司的全称,但现场提供的宣传资料、海报却是使用英鹏公司的名称,并且展位现场展示的英鹏公司灯类产品与联诚公司经营的产品类别相同,足以令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创翔公司和英鹏公司上述行为已实际损害联诚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一审判决创翔公司等构成侵权,创翔公司应赔偿联诚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英鹏公司在4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图片

  创翔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官黄彩丽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时已经明确同意适用内地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定赔偿数额,需要厘清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和联诚公司企业名称是否有一定的影响力。

图片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联诚公司代理律师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该公司全球范围内部分店铺的照片,向合作方的颁奖,以及相关新闻报道,主要证明其作为行业领先者曾参加业界的大型会议,品牌在业界以及消费者的心目中均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联诚公司不能预期企业名称可能存在被侵害的情况,其对于企业名称域外知名度的证明,不应苛以过高举证责任。综合创翔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重复侵权情节以及获利较高等事实,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扫一扫,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