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资讯 > 专题专栏 > 专栏 > 湾区睇法

大海的罚单

2022年06月16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向大海倾倒固体垃圾

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各被告人被判刑后

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湾区睇法》——大海的罚单

  2016年8月25日晚,海警部门在珠海市高栏港对开海域查获了一艘名为“桂藤县货1088”号船,船上人员正向海中倾倒固体垃圾。

图片

  经检测,该批固体废物含多种有毒物质,渗滤液水质有多个项目超标。经评估,此次垃圾倾倒事件造成海洋环境容量损害、海水水质污染、海洋生物死亡等严重后果。随后,涉案人员被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垃圾收购中介崔某、船长李某甲以及挖掘机机主甘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

图片

  2020年6月,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除上述3名被告人之外,还追加了船主李某乙及提供垃圾货源的温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5名被告将涉案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恢复原状,共同赔偿已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中认定的海洋恢复费用等合计204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5名被告是否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对于刑事案件中没有被追究责任的其他两名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广州海事法院首次适用七人制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温某否认自己提供垃圾货源,及从事售卖垃圾行为。法庭综合生效刑事裁判的内容,庭审笔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被告温某对涉案运输是知情的,并参与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一名被追加的被告、船主李某乙,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其对涉案事件知情,也没有证据显示他从中获利,故不需承担责任。


图片

  法庭仔细审查了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还对污染事件带来的损失及恢复原状的可行性等展开调查。

  承办法官谭学文介绍,环境诉讼案原则上以恢复原状为主,无法恢复原状的需承担赔偿损失。被告方已表示没有能力恢复海洋环境,如果直接判定其承担恢复原状赔偿责任,恢复时间不可控,海洋环境将得不到及时修复,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合议庭经充分讨论,认为原告请求4被告恢复原状的诉求不可行。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垃圾货主温某、收购中介崔某及船长李某甲赔偿环境恢复费用204.9万元;鉴于挖掘机机主甘某仅向海里倾倒了部分垃圾,判令其在赔偿额85.54%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名被告在报刊上道歉。

图片

  一审判决后,挖掘机机主甘某不服,提起上诉。他主张自己只是雇员,且被迫倾倒垃圾,不应承担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因公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甘某与李某甲形成的雇佣合同无效,因此甘某不能援引上述规定主张由雇主李某甲承担责任,甘某所造成的损失必须由其自行承担,且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甘某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其意思决定自由受到了现实上的威胁。最终,广东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

  二审法官贺伟介绍,固体废弃物投到海洋后,会受海洋洋流运动变得极为分散,客观上已难以通过直接收集打捞的方式消除影响。因此,法院采用替代性环境修复方式,通过建立环境受损和修复生态环境服务的折现量之间的等量关系,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类案处理提供了依据和参考。

扫一扫,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