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09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信用卡遭遇境外“盗刷”
是银行管理疏忽
还是另有玄机
资金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湾区睇法》——跨境“盗刷”的背后
2020年9月13日,何先生收到广州某银行手机短信通知,其信用卡发生一笔金额为6888美元的境外预授权/消费,于是马上致电银行挂失了信用卡。
两天后,这笔款项还是被划走了。何先生认为银行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遂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偿还被盗刷款项人民币4.7万余元等。
银行辩称,涉案信用卡是具有境外支付功能的Visa卡,止付权力不在发卡行,而在Visa服务平台。银行收到何先生要求止付的信息,已及时为其办理了信用卡挂失,但是已经支付的交易,银行无权停止。
之后,双方各自提交了更为详细的证据材料。审理该案的胡秋玲法官发现,何先生曾在半年前通过互联网访问过一个美国网站,并使用涉案信用卡付费下载了文件材料。
半年前的这次跨境消费,会不会是信用卡被“盗刷”的关键?
原告方认为,收到交易短信通知后,他已经及时挂失信用卡,且没有对这笔交易输入CVV码等关键信息,但涉案款项两天之后仍被划扣。在此期间,若能核实非其本人操作,扣款是可以撤销的。
被告方则认为,银行客服收到原告请求,第一时间向Visa组织申请调单以及差错处理,Visa组织经过核实,认为交易属于原告本人操作因此未予以止付。银行方面已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
此外,法庭审理查明,原告曾于2020年3月利用翻墙软件登录境外网站进行交易,提交了该信用卡的关键个人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2020年9月,交易再次发起,是由商户核验了原告的信用卡信息。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先生通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上网方式,访问国外网站,并且单方面认为链接是安全的,从而输入自己的信用卡卡号、CVV码等信息进行交易,导致上述关键信息存在被泄露、非法存储的风险。根据何先生与银行关于信用卡使用的合约约定,在未受安全保护的互联网使用信用卡的,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何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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