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澳门企业贷款
内地企业作担保
落款公章却与公安备案的不一致
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湾区睇法》第122期
不一样的印章
澳门明扬公司向澳门某银行的广州分行贷款2300多万元,并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贷款合同,阳江明扬公司就该借款签订《担保书》,约定当澳门明扬公司无法还款时,阳江明扬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贷款到期后,澳门明扬公司没有按时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澳门某银行多次沟通无果,遂将其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还款责任。随后,也起诉了阳江明扬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澳门某银行提供了借款合同、汇款凭证,以及阳江明扬公司相关的《担保书》《股东会决议》,证明其与澳门明扬公司的借款关系及事实,相关的保证手续符合内地法律的规定。
阳江明扬公司认为,《担保书》和《股东会决议》的落款处,明扬公司字样的印章与其在公安备案的公章不一样,并且提供了相关的《司法鉴定书》,此印章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的私章,被他人借用于其他事项,主张这份《担保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澳门某银行与澳门明扬公司的主债权诉讼中,阳江明扬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认可了《担保书》落款处是其个人私章,并向法庭声明,该私章是他委托阳江公司当时的用章人员和实际管理人员来使用,对外进行借款和担保的。尽管存在《担保书》落款处的公司印章与公安备案的公章不一致的情况,但是结合《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以及李先生对用章整个过程的说明和声明来看,可以认定该《担保书》是阳江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最终判决阳江明扬公司对澳门某银行所放的这笔贷款的本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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