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傀儡船员的走私路

2023年12月05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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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600多吨冻品

跨越半个大湾区在江门被捕

“神秘老板”远程操纵

被捕船员表示只拿钱办事

主从犯如何认定?量刑如何确定?

《湾区睇法》第120期

傀儡船员的走私路

  2020年8月26日,江门海关缉私局日常巡逻时,发现一艘行迹十分可疑的集装箱货船出没,于是将船拦停,随后经检查发现船内装有冻鸡爪、冻牛肉等大量冻品。因黄某等三人未能提供冻品来源单证,海关以涉嫌走私冻品为由,将三人刑事拘留。

  据黄某交代,他们三人是被一个老板叫来开船去香港运送冻品回江门,每趟1万元。一上船,他们手机就被收走,全程在老板的远程指挥下作业。

  经多次审讯,黄某三人均对幕后老板具体身份表示不清楚。基于现场查获的走私冻品已超过25吨,三人至少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检察院当即作出逮捕决定,并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三人共走私冻品617.17吨,其中国家禁止进口货物497吨,非禁止进口货物120.17吨,总计偷税237万。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黄某等三人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5年,并处罚金70万元至60万元。

  黄某等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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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海关总署等5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意见第一条的规定: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无论是来自境外疫区,还是来自境外非疫区,或者是无法查明是否来自境外疫区,均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

  二审承办法官廖丽红介绍,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量刑以偷逃应缴税额为标准,需要确定冻品品名、规格、型号等,据此完成复杂的偷逃税计核工作。本案中很多冻品均没有完整标签,计核工作难以准确完成。《指导意见》明确统一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以走私数量或价值衡量走私的危害后果,也有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的考量。

  此外,根据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据表明,三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运输的货物是走私货物,也确实实施了海上走私的行为,但三人受雇于人,领取相对固定的报酬,综上可以认定三人是从犯。

  最终,二审法院综合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黄某等三人有期徒刑5年至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至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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