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2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网店、朋友圈售卖奢侈品同款
品牌商提起诉讼
恶意侵权如何认定?
诉请惩罚性赔偿能否获支持?
《湾区睇法》第119期
朋友圈里的“高端定制”
珠宝品牌卡地亚公司发现,戴妮公司在网络上大量销售假冒“卡地亚”注册商标权的首饰,并在网店中使用了自然人高某的微信公众号对外宣传,因侵权商品由喜佰瑞公司生产,卡地亚公司认为戴妮公司、喜佰瑞公司、高某构成共同侵权,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戴妮公司在网店中销售了侵害卡地亚公司商标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但卡地亚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喜佰瑞公司、高某与戴妮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法酌情判定戴妮公司赔偿卡地亚公司15万元。卡地亚公司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卡地亚公司向法院成功申请了律师调查令,调取了高某曾被行政处罚的证据,同时补充了戴妮公司、喜佰瑞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信息。
证据显示,喜佰瑞公司曾因生产制造、销售大量假冒卡地亚公司商标被行政处罚,而代表喜佰瑞公司签收罚单的正是高某。行政处罚后,戴妮公司的网店及高某微信朋友圈仍大量销量侵权产品。
针对赔偿数额,卡地亚公司请求以侵权获利为基础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提交了行业内几大珠宝镶嵌商的销售利润表、珠宝行业协会公布的平均利润表等,主张按照这些利润来计算被告的销售金额。
本案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承办法官王媛媛介绍,高某和喜佰瑞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受行政处罚仍未停止,具有侵权故意。经查证戴妮公司通过线上销售渠道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已达900万元,侵权情节严重。综上,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深圳中院经审理查明,高某是戴妮公司和喜佰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参与两家公司的实体经营,其意志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两家公司的意志,因此认为两家公司与高某存在意思上的共同联络,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形成法律上的共同侵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销售额等,法院核算出赔偿基数,适用三倍惩罚赔偿后金额约400万元,最终全额支持了卡地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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