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5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新型智能屏在线播歌
竟然涉嫌侵权?
制造商、软件运营商、APP图标
分属不同公司
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湾区睇法》第117期
“偷”歌的智能屏
原告经授权,享有案涉31首歌曲在大陆地区独占性的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市面上在销售一款智能视听屏,用户可以通过该视听屏播放上述歌曲,遂将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及相关公司一并起诉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侵权行为是三家公司通过分工合作进行的,首先是智能视听屏的生产厂家被告某科技公司,然后在使用视听屏时,需要扫描二维码下载注册一个APP,才能进入到视听屏页面,该APP的开发者是被告二某计算机公司,最后进到视听屏页面,有音乐功能的APP,该APP图标显示为被告三某音乐公司。
法官介绍,智能视听屏与传统音箱不一样,它里面没有嵌入音乐,而是通过用户指令传输到某服务器中,才能播放这个音乐,最通俗的理解就是说音乐是存储在某服务器中。
前海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播放音乐是在智能视听屏与APP软件、服务器相互配网下运行实施的,三者实为一体。被告之一的音乐公司并没有参与其中,视听屏显示音乐公司的只是一个图标,并不是其开发的APP。结合该案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歌曲知名度、影响力等,最终判决被告一科技公司、被告二计算机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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