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17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资数百万入股
迟迟拿不到股权
签约董事已辞职
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湾区睇法》第115期
消失的股权
2015年,朱某与香港某传媒公司的董事会主席高某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计划参与该公司拓展在内地的业务。协议约定,投资入股的收款账户为深圳某卫视公司的银行账户,香港传媒公司在收款5个工作日内向香港特区政府相关机构报送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双方还约定了产生纠纷的准据法为香港法律。
协议签订后,朱某汇款人民币435万余元,但香港传媒公司一直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2020年1月,朱某将香港传媒公司和深圳某卫视公司起诉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投资入股协议书》、被告返还投资款项及利息。
被告抗辩称,该案已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承办法官程晓嫚认为,该协议签订时,双方约定适用香港法律处理案涉纠纷,依照香港法律相关规定,本案属于简单合约范畴,应当适用6年时效,从2015年投资协议签订到2020年提起诉讼,本案未超过时效,因此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
被告认为,高某涉及违法案件已辞去公司董事会主席职务,因此不认可高某代表公司的签约行为。同时,早在2018年公司董事会曾对外发布声明,任何未按照香港法律而转让出售公司股权的协议都不会被公司认可,任何接受此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需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作为香港公司董事会主席及股东,是单一大股东,足以使原告对高某代理公司签约的行为产生充分信任,且高某签订合约时使用的公司印章,与香港公司作出声明使用的印章样式一样,故可以认为香港公司允许高某使用印章对外签订文件。按照香港法律关于代理权限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该合约对香港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香港公司未如约向香港特区政府报送手续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依据香港法院判例,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案件已超过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深圳中院二审认为,关于除斥期间,通过专家查明及当事人提交的香港法律查明意见书,都没有相关规定。此外,从合同层面而言,无论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或高管与公司间的纠纷问题,均不应影响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因此香港公司的上诉理由无法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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