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09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殊政策背景之下
商业租金能否减免
合同中未能解决的问题
司法该如何定夺
《湾区睇法》第九十九期
租金减免的争端
教育培训机构悠格公司与房东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2019年5月入驻广州天河开展线下教培业务。不料半年后,新冠疫情暴发,2020年1月起线下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陷入停滞,根据教育部门的通知精神,所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早于2020年6月2日复课。
悠格公司无力承担高昂房租,公司负责人与房东张某磋商,希望能减免部分租金。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悠格公司先行缴纳2月至5月的一半租金,以及5月至6月的整月租金,将2月至5月剩余未缴的50%租金交由法院裁判。
随后,悠格公司再次尝试与房东协商减免部分房租遭拒,遂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房东减免2月至6月的一半租金。
房东张某认为,其以租养贷,不同意减免租金。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就2020年5月至6月的租金协商一致整月缴纳,且原告已经足额缴纳该笔租金,现诉请减免有违诚信原则,因此对于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2020年1月以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原告的经营确实造成了负面影响,出租方和原告达成的补充协议,是给予承租方分期缴纳租金的一个友好条件,同时给予其一定时间筹措资金,有利于合同关系的延续,法院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判决将2020年2月11日至5月10日的租金减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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