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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用的明星肖像

2023年02月23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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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明星照片宣传

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

赔偿金额成争议焦点

《湾区睇法》第100期

被盗用的明星肖像

  2019年起,广州合美公司在多家微信公众号及线下宣传活动现场,刊登香港著名歌手、演员郭某城照片,且突出标注“天王郭某城助阵”“签约天王巨星郭某城”等字眼,暗示郭某城代言其品牌产品。

  郭某城认为合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遂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在报纸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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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认为,合美公司利用其明星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吸引公众关注,增加交易机会,具有明显的商业盈利目的。且在多篇涉诉微信公众号文章中采用的字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原告与被告间有品牌代言关系,增加了原告的商业宣传风险等。

  合美公司辩称,侵害原告肖像权是第三人的行为,而且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短、范围小、影响小,没有对原告造成严重影响。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涉港民事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均选择适用内地法律审理,故本案适用内地法律。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广告营销宣传的行为,误导公众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代言关系,该侵权方式无论持续时间的长短,已经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原告虽未能证明被告因该侵权行为实际获利,但其作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社会公众人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合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商业价值,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影响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在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由于被告在使用原告肖像过程中,未丑化其形象,故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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