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17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拖欠百万货款
供应商诉至法庭讨债
揭开公司的神秘面纱
司法制度显公正
《湾区睇法》第101期
换汤不换药的“新”公司
大顺五金厂与维昌公司合作多年,隔一段时间进行对账结算,至2017年维昌公司拖欠的货款已经超过百万元,几经催讨无果。随后维昌公司搬迁,新址空无一物,公司的产品以及相关厂房设备等财产却还在旧址,原招牌已更名为丰品公司。
大顺五金厂认为,维昌公司或为了逃避债务而转移公司资产,遂将维昌公司、丰品公司以及维昌公司老板香港居民李某成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诉请维昌公司向其支付货款104万余元,李某成和丰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诉请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0万元。
法官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维昌公司承认对账单上的公司印章,也确认是维昌公司员工经手的货物,综合认定大顺五金厂与维昌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拖欠的货款金额是104万余元。维昌公司和丰品公司的法人均为李某成,两家公司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存在交叉的情况,构成人格混同。
越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昌公司向大顺五金厂偿还欠款104万余元,丰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20万元律师费的诉请,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丰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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