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07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父异母的嫂嫂代持房产不愿归还
母亲替幼子提起诉讼却遭父亲反对
澳门亲权应如何行使?
《湾区睇法》第103期
代持房产惹纷争
年幼的小周与母亲曾某常居澳门,父亲身居内地,夫妻二人于2014年在中山给小周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当时的购房政策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登记及签订购房合同,小周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儿媳何某名下,由曾某签订认购书,支付定金。
几年后,购房政策改变,未成年人在中山市获得单独购房资格,曾某要求何某把房产更名到小周名下遭拒,遂以小周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小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某返还房产。
根据澳门法律,未成年人提起民事诉讼需征得监护人的一致同意,若父母离婚,抚养方可单方行使诉权的亲权。由于小周父亲明确表示反对,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曾某以小周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的诉讼。曾某不服,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小周父母离婚判决生效,小周的抚养权归曾某。中山中院基于事实的改变,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的经济状况不足以证明其有能力购买案涉房产;何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曾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其代小周持有房产,直到小周成年;购房合同、物业管理协议等收费的单据发票全部由曾某保管,一审判决支持小周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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