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01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丈夫生前买下商铺
却未办理过户手续
妻子如何转到自己名下?
《湾区睇法》第111期
难以过户的商铺
香港居民李先生早年在东莞买下一间商铺,与业主林先生签订《地产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公证处签订《买卖协议》,约定以公证委托形式由李先生自行办理商铺过户手续。随后,李先生一次性付清了房款和中介费,林先生出具委托书并交付了商铺。
几年后,李先生在香港去世,其配偶及唯一继承人徐女士准备将商铺过户到自己名下,才发现丈夫一直没有办理过户,商铺仍登记在林先生名下,自己无法直接过户。
于是,徐女士联系到林先生,请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林先生以交易完成且已按合约出具了公证委托书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徐女士将林先生、房产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林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将商铺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和与林先生、中介公司三方在《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以公证委托形式出售案涉商铺,林先生按约办理了公证委托手续,并交付了案涉商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判决驳回徐女士的诉讼请求。徐女士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香港法律以及徐女士提交的由香港高等法院颁发的《遗产管理人的任命书》,确定她作为李先生的继承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主张合同权利;双方交易的合同目的是李先生取得商铺的物权,若合同约定的委托过户的方式无法达到合同目的,林先生需采取其他方式,把商铺的权属转移给李先生,就算李先生去世,也应协助其继承人完成过户登记,终审判决林先生及中介公司协助徐女士办理案涉商铺的过户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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