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04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香港被告人诈骗数千万
赃款转至境外妻子名下
不同夫妻财产制度下
能否向其配偶追偿?
《湾区睇法》第八十九期
香港夫妻的共同债务
2010年,罗某在汕头与香港商人林某相识,林某吹嘘自己在木材生意上有门路,次年3月,两人开始合作木材生意。
期间,林某将进货的科檀木谎称为小叶紫檀,并将单价由2、3万元虚报为30至40万元,罗某先后向林某支付用于购买小叶紫檀的资金共计2400多万元,后来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并将其名下一套位于汕头的房产以及现场查封的1630根木头退赔给罗某。经评估,这些财产价值远远不足以弥补罗某的损失。
罗某遂向林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剩余的2200多万元。林某在服刑期间因病去世,罗某遂要求其配偶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林某曾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供述,他骗取的款项大部分汇入其香港配偶杨某账户下,用于支付家人的生活开支及子女学费。
一审承办法官林立介绍,法院认定林某的诈骗款项是用于夫妻在香港共同生活的家庭支出及孩子学费生活费等,理应由其配偶共同承担责任,故杨某应对林某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汕头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支付罗某2190多万元及利息。杨某不服,提起上诉。杨某认为,刑事判决已认定林某要退赔的数额,且由公安机关追缴返还,罗某没有权利提起民事诉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承办法官李民韬介绍,刑事犯罪受害人一般通过刑事审判追偿退赔程序索赔,受偿不足部分,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杨某抗辩称自己与丈夫是香港居民,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夫妻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夫妻各自债务也应各自承担,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罗某请香港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对香港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例外情况作了详细阐述。
香港实施夫妻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各自名下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如果夫或妻一方购买的财产或享受的收益是由另一方提供资金或款项形成的,则该部分财产或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财产和债务相随,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广东高院经审理查明,林某诈骗所得款项一部分给了配偶杨某,另外一部分用于杨某和小孩生活费和学费。杨某是家庭主妇,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没有提出证据表明她与孩子的开支由其个人出资。法院认定林某诈骗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杨某应对林某诈骗所得的退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驳回杨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扫一扫,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