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支持粤澳跨境金融合作(珠海)示范区发展的暂行办法

2019年08月05日 来源:珠海市横琴新区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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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服务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大力推进珠海横琴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工作,积极探索粤澳跨境金融合作,支持澳门加快发展特色金融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琴新区筹建粤澳跨境金融合作(珠海)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入驻示范区的企业须为港澳投资者在横琴新区投资设立的金融类、金融服务类公司或企业,或其他境内外投资者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开展涉澳特色金融业务的金融类、金融服务类企业,及前述企业的关联企业。企业的类别包含融资租赁、金融科技、财富管理及其它服务于粤澳跨境金融合作发展的专业服务机构、协会等。

  第三条  为便于管理和服务,示范区的试点区域暂定为横琴总部大厦及横琴国际商务中心部分区域。根据粤澳跨境金融合作发展情况,可逐步扩展至横琴岛内具备成熟办公条件的楼宇或产业园区,具体由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报横琴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四条  对入驻示范区实地办公的企业,由横琴新区管委会给予10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扶持。对持有港澳地区金融牌照,或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符合澳门特色金融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示范性与引领性的高端跨境金融类及金融服务类企业,租金扶持标准可提高至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月。

  第五条  入驻企业可按季度申请租金扶持,享受租金扶持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6个月。租金扶持不得高于入驻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且入驻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不得高于市场租金。具体扶持标准及申报流程由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入驻示范区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及人员,可享受人才租房生活补贴、人才公寓、跨境通勤巴士、申请单牌车入出横琴新区等区内相关配套扶持政策。

  第七条  经澳门金融管理局批准设立的澳门金融机构,可采用跨境办公模式申请入驻示范区实际办公,具体按照《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澳门企业在横琴跨境办公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珠横新办〔2019〕11号)执行。

  第八条  横琴新区无自用办公用房且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在示范区试点区域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自获得补贴起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入驻企业的类别及准入要求、入驻企业名单及相关扶持标准,以及修订《粤澳跨境金融合作(珠海)示范区入园申请指南》等事项。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横琴新区其他同类政策的,企业可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横琴新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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