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16日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广东自贸
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
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府函〔2022〕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
关于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
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积极发挥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引领功能,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设立旅行社
(一)继续做好审批权限下放工作。进一步优化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流程,用好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便利港澳投资者办理有关业务。(省文化和旅游厅,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横琴办协调落实)
二、放开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
(二)允许依法获批的境外船舶检验机构为国际船舶开展法定检验。配合国家出台自贸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放开政策,在“中国前海”“广东南沙”“广东横琴”船籍港有序放开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促进高端航运要素集聚。(广东、深圳海事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横琴办协调落实)
三、开展进口贸易创新
(三)推进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支持前海蛇口、横琴片区申报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支持南沙片区建设枢纽功能突出、双循环优势明显、贸易自由便利、服务配套齐全的进口示范区。(省商务厅,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横琴办协调落实)
(四)打造进口货物国际中转分拨中心。支持前海蛇口片区建设电子元器件亚太集散中心、海运中转集拼中心、离港空运服务中心。支持南沙片区建设全球优品分拨中心、华南医药公共保税分拨中心、广州港湾区国际集拼中心、粤港澳大湾区机场共享国际货运中心等特色项目,带动形成汽车、食品、生物医药等国际分拨产业集群。(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商务厅,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创新贸易监管模式。综合运用“两步申报”“两段准入”通关便利措施,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进境暂存中转澳门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分送集报、“一证多批”等创新监管措施,促进跨境电商、保税展示、平行进口、保税维修等新业态集聚发展。(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商务厅,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横琴办协调落实)
四、支持离岸贸易发展
(六)实施离岸贸易结算便利化措施。支持银行根据展业原则和业务实际,为广东自贸试验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支持银行探索离岸转手买卖的真实性管理创新,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优化业务结算流程,提升审核效率。(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横琴办协调落实)
(七)落实配套税收支持政策。及时跟进国家出台支持发展离岸贸易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做好政策落实和动态评估。(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横琴办协调落实)
(八)支持南沙、前海蛇口片区建设离岸贸易综合服务平台。应用5G、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物联网等技术,建设“多方协作+信息共享”大数据平台。(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推进“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
(九)建立健全保税维修监管制度。支持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重点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特色项目。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册,合理确定账册核销周期。做好相关国家权限下放的承接工作。(省商务厅、生态环境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提升医药产品进口便利度
(十)便利进口药品通关监管。开展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便利化试点,建立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制度,简化“白名单”物品进口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手续。(省科技厅、商务厅、药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横琴办协调落实)
(十一)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大健康国际贸易平台。用好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政策,鼓励相关药品、医疗器械通过广东自贸试验区进出。支持前海蛇口片区申请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省商务厅、药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争取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部分药品及医疗器械试点。支持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部分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部分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全链条追溯、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机制。(省商务厅、财政厅、药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横琴办协调落实)
七、推进开放通道建设
(十三)争取国家支持拓展运用第五航权。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广州白云机场、深圳宝安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国内外航空公司承载该城市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外国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航空公司执飞该机场。开展深圳航空资源结构化改革试点,重点给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国际航线时刻支持。积极推动珠海机场国际口岸开放,支持珠海航空物流发展。(民航中南管理局,省商务厅,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
(十四)推动多式联运“一单制”应用。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有关企业或运营主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制定并推行标准化多联式联运运单等单证,联合铁路运营单位等共同申报多式联运相关示范工程项目,推进示范工程创建,推动简化多式联运手续、提高运输效率。(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铁路监管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配合推进全国多式联运公共信息系统建设。支持铁路部门加强与港口和海关的合作,推进铁路与港口、海关信息互联互通,探索铁水联运“一单制”试点,为铁水联运提供支撑。(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铁路监管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开展赋予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属性的实践探索。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广东、深圳银保监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鼓励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铁路企业和银行创新陆路贸易融资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赋予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属性的有益实践探索,探索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等。(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广州铁路监管局,省法院,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探索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组合港”建设。扩大粤港澳大湾区“组合港”应用范围,支持南沙、前海蛇口片区进一步创新口岸通关监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区域通关便利化水平。(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打造期货产业链
(十八)高标准建设广州期货交易所。强化广州期货交易所与香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联动合作,吸引国际投资者参与,打造服务高质量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平台。进一步丰富商品期货品种,推动研究、上市符合广东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的特色期货品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完善期货保税交割监管政策。支持期货交易所将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品种及指定交割仓库向海关总署备案。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监管场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对参与保税交割的法检商品,入库时集中检验,进出口报关时采信第三方机构质量、重量检验结果分批放行。探索依托广州期货交易所推动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发展,发展农产品、金属等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探索开展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与香港交易所、内地期货交易所等开展期货现货联动业务试点,支持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天然气大宗商品跨境交易,拓展大宗农产品、绿色低碳商品品种。(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深圳证监局,广州期货交易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创新账户体系管理
(二十)开展广东自贸试验区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拓展试点银行网点范围,着力提升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服务质效,深入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宣传,加强试点业务监测,确保试点业务平稳运行,为广东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广州期货交易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横琴办协调落实)
十一、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
(二十一)做好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特殊目的公司(SPV)外债额度申请、备案、登记工作。配合国家出台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SPV共享外债额度实施细则,积极做好政策宣传推广工作,推动政策惠及相关租赁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横琴办协调落实)
十二、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二十二)依法依规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支持以产业链条或产业集群高价值专利组合为基础,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以知识产权运营未来收益权为底层资产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开展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交易、保险产品及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业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广东、深圳证监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横琴办协调落实)
十三、提升航运管理服务效率
(二十三)做好交通运输部下放管理事项承接。省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承接工作,进一步提升航运管理服务效率。(省交通运输厅,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横琴办协调落实)
十四、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二十四)优先保障广东自贸试验区合理用地需求。积极争取将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或省重大项目清单,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用地指标;对于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的环保设施等11类民生设施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亿元以上符合条件的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由省统筹安排用地指标;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可预支使用省级预留用地指标。(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横琴办协调落实)
(二十五)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的工业用地实行高效供应。鼓励广东自贸试验区制订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体系,允许在供地前设定控制指标,并纳入供地方案,实行“标准地”供应;对广东自贸试验区拟引入的工业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论证,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履约监管要求、产业监管协议等,实行“带项目”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对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允许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方案”招标拍卖挂牌供应。(省自然资源厅,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横琴办协调落实)
十五、完善仲裁司法审查
(二十六)支持境外仲裁机构依法依规在前海蛇口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研究制定境外仲裁机构依法设立业务机构的相关登记流程、手续,探索设置“特邀会员”制度,纳入仲裁行业自律管理体系。(省司法厅,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七)打造便捷、高效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优化完善南沙片区“三套模式+远程庭审”模式和前海蛇口片区“港资港法港仲裁”模式,推动横琴片区打造涉外、涉港澳一站式法律公共服务平台。推动设立涉外法律专家培训基地,加快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省司法厅、教育厅、贸促会,省法院,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横琴办协调落实)
各有关地区、各单位要将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列为本地区、本单位重点工作,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安排。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实施任务台账化管理,会同各有关地区、各单位切实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省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各有关地区、各片区的沟通衔接,简化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程序和要求,对涉及国家层面的权限下放,要积极与对口部委做好沟通,争取权限尽早下放;对省级层面的权限下放,要力争在2022年底前下放到位。各片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各片区管理机构要承担主体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相关权限有效承接,各项改革创新举措接得住、落得准、推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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