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10日 来源:南方+
深圳市发改委等多部门近日联合发布《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提出了落户奖励、购房补助等多项政策支持,奖励金额最高达2000万元,还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自用总部大厦等。
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了由深圳市发改委、深圳市工信局、深圳市科创委等9部门联合发文《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促进深圳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经济,进一步提升经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力。
《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市总部经济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体系更加完善,总部企业数量稳步增加、总部功能更为多元,新增总部企业100家以上,千亿级总部企业达10家,百亿级总部企业突破100家。到2030年,总部高端要素集聚能力、运筹能力、辐射能力显著跃升,成为全球一流的总部集聚地。
《意见》提出了落户奖励、购房补助等政策支持。对本政策实施后新注册、迁入企业,设立后5个年度内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在认定当年给予200万元奖励,次年达到总部企业复核条件的,给予300万元奖励。以一事一议方式通过签订协议认定的总部企业,其落户奖励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连续2年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且连续2年在本市形成综合经济贡献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该奖励。对涉及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总部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综合经济贡献增量的5‰给予奖励;其他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综合经济贡献增量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综合经济贡献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研发投入四项指标加总计算。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自用总部大厦,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地价优惠。总部大厦以自用为主,同时允许一部分进行租售,其中租售部分需包含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优惠商业办公用房,主要为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供落户优惠服务,具体政策措施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用地支持与购房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总部企业管理人员及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本市人才奖励,具体政策措施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在服务保障方面,《意见》提出总部企业享受申办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便利政策,办理港澳商务签注不设人数上限、免核验企业纳税数额,核验社保缴交时长由6个月缩短为1个月,总部高管紧急商务需求可凭总部企业派遣函免核验社保,享受加急办理,经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总部企业的外籍科研技术骨干和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才,经市政府推荐,可按规定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配偶和子女、专业人才及配偶和子女落户提供便利。市住房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障性住房需求予以重点保障,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部经济集聚区内及其周边集中配置保障性住房,重点用于解决总部企业人才需求。
《意见》还提到,加快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后海、前海湾、会展海洋新城等10大类40个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进一步完善集聚区配套设施,构建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发展空间格局。鼓励楼宇运营主体加大总部企业招引力度,提供优质配套服务,打造一批集聚效应明显、效益贡献突出的总部楼宇。
(记者 崔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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