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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在珠海市执业规定(试行)》的通知

印发单位:珠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0-09-01

文号:珠民〔2020〕101号

关于印发《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在珠海市执业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珠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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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社会事务、社区工作、社会事业、社会保障)局:

  现将《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在珠海市执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2020年8月31日



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在珠海市执业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的专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在珠海市便捷有序提供服务,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和《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港澳社工”),是指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工作注册局或澳门社会工作局注册,符合“注册社会工作者”释义,现时名列执业注册记录册的人员。

  第三条 珠海市社会工作协会(以下简称“市社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对在珠海市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港澳社工进行登记、备案和管理。

第二章 登记和备案

  第四条 市社协对在珠海市开展服务的港澳社工,采取申请登记和执业备案方式进行管理。

  申请登记和执业备案是市社协通过行业规范的形式对港澳社工在珠海市从事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可。港澳社工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社协申请登记并获得同意后,方可到珠海市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第五条 申请登记的办理

  (一)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港澳社工向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申请对港澳社工资格及其有效期进行公证,公证证明须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

  2.《港澳社工来珠海市执业登记申请书》(附件1)。

  3.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港澳社工注册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申请登记程序

  港澳社工持前述资料向市社协提出登记申请,市社协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向港澳社工颁发《港澳社工珠海执业登记确认书》。审核不合格的,做出答复并说明不合格的理由。

  第六条 执业备案的办理

  (一)执业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港澳社工来珠海市执业备案表》(附件2),该《备案表》需由聘用港澳社工的用人单位盖章证明。

  (二)执业备案办理程序

  经申请登记的港澳社工在受聘于珠海市相关用人单位或港澳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后,需在一个月内向市社协进行执业备案。港澳社工可凭市社协执业登记确认书接受聘用,在珠海市内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在珠海市工作单位如有变更,应当自发生变更30日内向市社协申请变更备案;如无变更,则申请人需每半年向市社协报备一次。逾期未报备的,原备案自动失效。

  条 市社协建立港澳社工个人档案和执业情况资料库,并及时将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定期将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第八条 港澳非政府组织在我市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我市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当依法备案。已登记或备案的代表机构仅可委派已登记备案的港澳社工在珠海市内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条 聘用港澳社工的珠海用人单位,须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港澳社工的港澳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可按照港澳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委派至珠海市执业。

第三章 权利义务

  条 港澳社工需自觉加强国情知识的学习,自觉遵守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我市执业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用人单位要和港澳社工签订遵纪守法承诺书。

  第十条 港澳社工要应当遵守珠海社会工作者职业纪律和社会服务相关行为规范,将能使用普通话作为入职参考条件,能流利的用普通话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第十条 港澳社工注册证如因有效期满或被其注册单位取消注册资格等情形的,市社协颁发的备案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条 在我市执业的港澳社工违反社会工作行业规范情形时,市社协有权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市社协可作出撤销执业登记等处理决定,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执业登记申请,并转呈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工作注册局及澳门社会工作者专业委员会。

  第十条 港澳社工享有对珠海社工行业发展的建议权、批评权等权利,不得随意发表和传播未经证实的言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珠海市社工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附件1港澳社工来珠海市执行登记申请书.doc

附件2港澳社工来珠海市执业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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