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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单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9-07-01

文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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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政策研究室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1日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参与国家建设,为港澳青年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提供更多机遇和更好条件,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高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澳青年,是指年龄范围18-45周岁的香港、澳门籍居民或在港澳高校毕业并获得高等教育学位的内地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本办法所称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是指以港澳青年为主要创办人的企业或机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港澳青年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订相关承诺书。

  第二条  【创业启动】对参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落户本区的港澳青年初创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启动资助。

  对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并落户本区的创业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照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资助标准给予100%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三条  【创新激励】对向港澳青年或以港澳青年为核心的创新团队购买技术成果的本区企业,在技术交易中涉及专利转让且包含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在本区实现转化的,按经主管部门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合同最高补贴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0万元。

  第四条  【平台建设】对被评选为国家、省、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

  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3个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建设经费5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五条  【金融支持】设立10亿元规模的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基金,重点投资各类优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覆盖各阶段的多层次服务。

  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按照实际贷款发生额的1.5%(年利率)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六条  【办公补贴】对入驻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按照前两年100%、第三年50%的标准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或机构最高补贴50万元。

  第七条  【实习就业】每年遴选不少于300个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实习岗位,向港澳高校学生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实习机会,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实习补贴,并安排免费住宿。

  对毕业5年内与本区企业或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1年的港澳青年博士、硕士、本科、大专(含副学士)毕业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本区企业或机构每招用一名符合前款条件的港澳青年毕业生的,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补贴,每家用人单位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对在本区工作的港澳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其在本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合作交流】对主办全国、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论坛、专业研讨会、技术成果交易会、文化交流、大型项目路演等各类港澳青年活动的,经认定,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个活动最高补助100万元。

  对在本区牵头成立的港澳青年协会,经认定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九条  【生活保障】对在本区创新创业及就业的港澳青年,每月给予1000元交通往返资助,补贴期限3年。

  建设港澳青年创意生活社区,为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提供人才住房,并给予不低于市场租赁价格50%的租金补贴。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扶持资金,停止其申请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在本区发展的台湾青年参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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