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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在珠海市横琴 新区执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印发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

发布日期:2019-09-05

文号:粤人社规〔2019〕32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在珠海市横琴 新区执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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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人社规〔2019〕32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在珠海市横琴新区执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方案》,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合作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战略合作协议》,现将《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在珠海市横琴新区执业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会同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认真抓好组织实施,推进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在珠海市横琴区便利执业。实施情况请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9月5日

  
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在珠海市横琴新区

  执业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方案》,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合作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战略合作协议》,现就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在珠海市横琴新区执业有关问题,制定如下方案:

  一、申请人

  申请人为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是指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效导游证或领队证的香港居民,以及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效导游工作证的澳门居民。

  二、申请条件

  (一)香港居民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及导游证或领队证;澳门居民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及导游工作证;

  (二)持有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换发专用导游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办理材料

  (一)《珠海市横琴新区港澳导游领队换证申请表》;

  (二)有效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导游证或领队证或者澳门导游工作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核实);

  (三)本人近期同一底片2寸免冠正面白底彩照3张;

  (四)身体健康证明:由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内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将所需要的材料(含原件扫描件)发至横琴旅游主管部门指定邮箱。

  (二)受理及审核。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和8月1日至10月31日。受理窗口实时进行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通过审核;通过审核的香港导游、领队及澳门导游,方可参加横琴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及认证。

  (三)培训。横琴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数量,每年组织至少2次岗前培训与认证工作。培训时,申请人需携带有效香港导游证或领队证或者澳门导游工作证,以及初审通过通知等,以供现场核对。

  1.培训地点:由横琴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2.培训内容: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横琴新区概况及主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导游应变能力、两地导游服务对比与交流等。

  参考教材:《新编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广东省部分)》《横琴新区主要景区景点导游词》及《现场口试复习材料》等。

  3.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即3个工作日,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16小时,横琴实训不少于8小时。

  (四)认证。认证形式以现场测试为主,重点是旅游政策法规、横琴概况及主要景区景点讲解以及导游应变能力。

  (五)换证。通过认证的颁发岗前培训认证证书。取得岗前培训认证证书的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经与区内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横琴新区旅游协会注册后,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注册登记材料申请换取横琴新区专用导游证,同时签订《执业承诺书》。

  五、执业管理

  (一)省和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方案实施的统筹指导;省和珠海市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做好本方案实施的业务指导;珠海市横琴新区管委会及其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在横琴新区执业的受理、审核、培训、认证、发证和监督管理。

  (二)对认证合格并取得横琴新区专用导游证的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民币,下同);对持横琴新区专用导游证在横琴执业的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当年度带团满30天、满45天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3万元。奖励资金由横琴新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三)培训、认证、场地、证书、专用导游证制作等费用由横琴新区管委会及其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四)取得横琴新区专用导游证,签订《执业承诺书》,接受珠海市横琴新区旅行社委派,方可在横琴新区内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五)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专用导游证。

  (六)“横琴新区专用导游证”有效期一年,持证导游须参加由横琴新区管委会及其旅游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或授权组织的更新旅游知识培训课程,方可由横琴新区管委会及其旅游主管部门重新核发专用导游证。持证导游、领队在香港或澳门的导游证、领队证如被暂停或吊销,其已取得的“横琴新区专用导游证”自动暂停或失效。

  (七)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在横琴新区执业时,须严格遵守《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持证导游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并在粤港澳三地旅游行业内予以通报。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

粤人社规【2019】32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在珠海市横琴新区执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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